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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依遗嘱全部继承,无需父母同意|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先生与周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育有一子林小宇。2016年,二人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购买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总价30万余元,由林先生支付。2020年,该房屋完成产权登记,权利人为林先生,共有情形为“共同共有”。

 

2018年9月27日,周女士因患重病,亲笔书写遗嘱一份,明确表示:“本人所属财产由丈夫林先生与儿子林小宇全权继承;一号房屋中本人的份额,由二人共同继承;丧事从简,不通知娘家亲属。”

 

2019年4月,周女士病逝。

 

周女士父母(岳父岳母)认为:女儿购房时曾向他们借款5万元未还,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理应分得遗产,故不同意房屋份额全部由林先生父子继承。

 

林先生与林小宇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周女士所立遗嘱有效,并判令一号房屋中周女士的50%产权份额由二人继承。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遗嘱全文及签名确系周女士本人亲笔书写。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的二分之一由原告林先生、林小宇继承所有。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以及房屋份额能否依遗嘱全部由配偶与子女继承。

 

首先,涉案继承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形式完整,且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周女士本人书写,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其次,一号房屋系林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构成遗产。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周女士在遗嘱中明确将该份额留给丈夫与儿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至于岳父母主张的借款问题,因其表示另行主张,法院在本案继承纠纷中不予处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自书遗嘱务必亲笔全文书写+签名+日期,打印、代写、缺日期均可能导致无效。

经济适用房可作为遗产继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购买即属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并非必然分得遗产:若有有效遗嘱,遗产可全部由配偶、子女继承,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

笔迹鉴定是关键证据:当对方质疑遗嘱真实性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可一锤定音。

债务与继承分开处理:亲属间的借款纠纷需另案主张,不影响遗嘱效力认定。

如您面临类似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丧失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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