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妻子育有两子:长子周大山、次子周小川。老周夫妇早年去世。
周小川与妻子李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周明、女儿周华。周小川于2009年去世,李女士于2024年去世。
周大山终身未婚,无子女,于2012年去世。
周大山生前在顺义区拥有一处宅院(以下简称一号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弟弟周小川名下(历史原因所致,实际由周大山居住使用)。
2019年,周明与案外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将一号房屋以110万元出售,并已收讫全部房款。
周华认为:叔叔周大山去世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周小川作为兄弟本可继承遗产;因周小川先于周大山去世,自己作为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现房屋已被哥哥周明出售,故起诉要求分得售房款55万元。
周明辩称:叔叔周大山早在2011年就已将一号房屋赠与自己,并交付了房屋及证件,自己是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周华无权主张。
为证明赠与事实,周明提交了一份2011年10月8日的《遗嘱》及四位村民证言。该文件载明:“本人周大山,孤身一人,自愿将名下全部房产赠与侄子周明,由其料理我生养死葬,其他人无权干涉。”文件由村民陈某代笔,周大山捺印(未签字),四位村民作为见证人签字。
周华则质疑:该文件名为“遗嘱”,实为代书遗嘱,但形式不合法——周明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现场,且周大山未签字,仅捺印不能证明其真实意愿;且13年后才出示,不合常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遗嘱》虽名为遗嘱,但实质是生前赠与;
结合证人证言,可认定周大山已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实际交付给周明;
因此,房屋在周大山去世时已不属于其遗产;
周华主张代位继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周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
“遗嘱”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遗嘱是死后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本案文件明确表示“现在就把房子给周明”,且当日完成房屋交付,符合赠与合同特征,属于附义务的生前赠与(义务为照料老人、料理后事)。
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
农村宅院虽不能自由买卖,但在亲属间基于扶养关系的赠与,若已实际交付使用,可视为财产权利转移。多位证人证实房屋及证件已交予周明,周大山生前未提出异议。
代位继承前提不成立: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遗产未被处分的情形。因房屋在周大山去世前已赠与周明,不再属于遗产,故周华无权代位继承。
形式瑕疵不影响赠与效力:
虽无周大山签字,但其因病无法书写,捺印+代读+多人见证,足以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遗嘱”未必是遗嘱:
若文件内容体现“生前给”,且已交付财产,法院可能认定为赠与,而非遗嘱。
农村房屋赠与有效吗?
在亲属间、基于扶养关系、已完成交付的宅院赠与,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可,尤其受赠人已长期占有使用。
代位继承有前提:
必须是遗产未被继承或处分。若长辈生前已将财产赠出,后代无权再主张。
证据要趁早固定:
赠与、遗嘱等重大安排,建议通过村委会见证、录像、书面确认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多年后真伪难辨。
不要混淆“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
农村宅基地证登记在弟弟名下,不代表房屋就是弟弟的——谁出资、谁建造、谁使用、谁处分,才是关键。
如您面临类似家庭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法律关系,避免因误解“继承权”而错失维权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