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强、一女王芳。王先生再婚前另有一女王莉(与王强、王芳为同父异母兄妹)。2011年,王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
2010年王先生去世。2014年,经法院调解作出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张女士承继。
2015年10月5日,张女士在家中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的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均由儿子王强一人继承,其他子女不享有继承权。遗嘱由亲属赵某代书,另有两名见证人签字,张女士本人签名捺印。
2016年张女士去世。此后因政策调整,原二号房屋未能按约建设,甲公司另行提供替代房源,王强、王芳、王莉共同选定新址作为替代。
因王莉对遗嘱真实性及效力提出异议,拒绝配合过户,王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由其继承两份合同项下全部权利。
王芳同意王强全部诉求;王莉则主张:
遗嘱非张女士真实意思表示;
王强曾在另案起诉状中自认“母亲未留遗嘱”,前后矛盾;
自己系精神残疾一级,此前调解程序存在代理瑕疵。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张女士于2015年10月5日所立《遗嘱》有效;
甲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权利义务,由王强继承。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首先,涉案遗嘱订立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证实遗嘱系张女士口述意愿、他人代书、本人签字捺印,过程基本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虽细节记忆略有出入,但核心事实一致,且王莉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反证。
其次,王强虽在另案起诉状中称“母亲未留遗嘱”,但已合理解释为诉讼策略或他人代写失误,不影响本案遗嘱真实性认定。
再次,A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多年,王莉从未申请再审,法院依法采信其效力,确认两套安置房权益属张女士遗产。
最后,结合赡养情况——王强长期照顾父母,王莉仅偶尔探望——法院认定遗嘱系张女士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四、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代书遗嘱必须全程规范:建议由无利害关系人代书+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当场宣读+三方签名+注明日期,最好同步录像。
“曾说没遗嘱”不等于真没遗嘱: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但前后矛盾可能增加举证难度。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如调解书已确认财产归属,事后反悔需通过再审程序推翻,不能在新案中直接否定。
赡养付出影响法官心证:长期尽主要赡养义务,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有力佐证。
拆迁安置权益可继承:即使房屋尚未建成或地址变更,合同项下权利仍属遗产,可通过诉讼确权。
如您面临类似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丧失继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