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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张伟。张伟与妻子林女士婚后共同生活。张先生名下宅基地房屋于2012年被拆迁,甲公司作为搬迁方与其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确认安置人口共4人:张先生、李女士(配偶)、张伟(儿子)、林女士(儿媳),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共分得三套安置房。
2015年6月,李女士去世;2016年1月,张伟去世。
2016年10月16日,张先生与林女士共同签署《房屋产权人确认表》,明确将其中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登记至林女士名下。同日,林女士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安置房买卖合同》,以95,004元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45.24㎡)。
2017年7月3日,张先生与侄子赵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张先生将其名下的一居室(即一号房屋)赠与赵某;赵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张先生1,000元生活费,直至其去世;协议生效后,张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有数名见证人签字,并由当地某组织盖章确认。
2020年11月,林女士支付购房款并取得一号房屋发票。2020年11月26日,张先生去世。
2022年11月,林女士在另案诉讼中首次得知该《赠与协议》,认为该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且赵某未实际履行扶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赵某辩称:协议合法有效,已实际履行,林女士此前知情且认可,现因利益反悔,属恶意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该《赠与协议》是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该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需具备“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死后财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双向约定。而本案《赠与协议》仅约定赵某按月支付生活费,并未约定其承担张先生的生养死葬义务;且协议明确“生效后即协助过户”,说明赠与在生前即发生效力,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其次,该协议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须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林女士虽主张协议侵害其权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上述无效事由。
此外,一号房屋虽源于家庭安置,但2016年张先生与林女士已共同确认产权归属,后续张先生处分自己名下权益,不必然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认为协议合法有效,林女士主张不能成立。
四、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每月给钱+死后给房”≠遗赠扶养协议:若未明确约定“生养死葬”义务,且房产在生前即可过户,通常被认定为附义务赠与,不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遗赠扶养的特殊规则。
安置房产权归属需及时明确:拆迁安置涉及多人利益,建议在选房、签约、登记阶段就通过书面协议厘清各自份额,避免日后争议。
主张合同无效需充分举证:仅以“不知情”或“损害利益”为由,不足以推翻已签署并履行的协议。必须证明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
赠与一旦完成难以撤销:若受赠人已履行约定义务(如持续支付生活费),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很难再以“未尽扶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
早发现、早维权:若对家庭财产处分有异议,应在知情后及时提出,拖延多年后再起诉,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权利懈怠而败诉。
如您面临类似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丧失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