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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女王芳、一子王强。王强之子王小宇为二人之孙。2014年,夫妻二人购得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7年4月7日,王先生与李女士分别在甲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各自订立打印遗嘱,明确表示:其在一号房屋中的全部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王小宇个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他人不得争执。两份遗嘱均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捺印,两位见证律师亦签字确认,并附有现场视频及律师见证书。
李女士于2020年9月15日去世,王先生于2023年6月14日去世。此后,王小宇因无法与姑姑王芳就房屋继承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王芳辩称:王小宇作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且自2017年遗嘱订立至起诉已近七年,早已超过法定期限,王小宇无权主张权利。
王强则明确支持儿子王小宇的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号房屋归王小宇继承。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遗赠纠纷。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涉案两份遗嘱均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见证,立遗嘱人亲签并捺印,见证人亦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加之有律师见证书及现场视频佐证,足以认定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王小宇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但未限定具体形式。王小宇自2014年起即实际居住使用一号房屋,且持有房屋产权证,该持续占有、使用行为可视为对遗赠的接受。王芳虽否认知情,但未提供反证。故王小宇未丧失受遗赠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法院支持王小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打印遗嘱需严格符合形式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建议通过专业律师协助订立,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接受遗赠不限于书面明示: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书面声明。实际占有、使用遗产,或办理产权过户等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接受遗赠”。
60日期限从“知道受遗赠”起算:并非从遗嘱订立或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若继承开始后才得知遗赠内容,则从此时起算60天。
隔代遗赠可行,但风险较高:将财产直接留给孙辈属于遗赠,非法定继承,受遗赠人需主动行使权利,否则易引发争议。
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包括遗嘱原件、见证材料、居住证明、产权证持有情况等,都是证明接受遗赠的关键依据。
如您面临类似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丧失继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