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赵强、次子赵勇(曾用名赵小勇)。二人于2003年、2006年先后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赵强起诉称:父母在一号院建有北房四间,现二人均已去世,该房产应作为遗产由兄弟二人依法继承,故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一号院内房屋。
赵勇辩称:父母早在1983年就已分家,并提交一份《分家字据》。该字据载明:家中老房(即后来的二号院)归长子赵强;新批宅基地(即一号院)归次子赵勇,新房建成后归其所有,父母可自由居住。该字据由当时村书记、大队长、会计三人见证,由会计执笔书写。
赵强否认该分家事实,称自己从未参与、不知情,且父亲建房时自己尚未成年,理应享有继承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一号院房屋已在1983年通过分家形式处分完毕,不属于父母遗产,不得再行继承。
三、法院说理
分家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
虽《分家字据》无父母及子女签名,但有三位村干部(书记、大队长、会计)作为见证人;
村干部李某出庭作证,详细陈述分家过程及内容;
分家后,赵强实际居住于老房(二号院),赵勇居住并翻建一号院,双方长期按约定履行,形成稳定生活格局。
分家行为属父母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一号院房屋系赵建国夫妇所建,属其夫妻共同财产;
其通过分家将房屋分配给次子,属于生前赠与或家庭内部析产,并非遗产分割;
此类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子女同意,亦不因子女“不在场”而无效。
房屋权属已随分家完成转移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显示,一号院使用权人为赵建国与赵小勇(即赵勇);
赵强名下另有宅院(二号院),与其在分家字据中分得的老房位置一致;
上述证据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一号院早已归属赵勇,非父母死亡时遗留财产。
继承的前提是“存在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须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一号院在父母生前已完成处分,死亡时已无该财产,故不产生继承问题。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农村家庭“分家”不仅是习俗,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处分行为。 即使分家单无本人签字、本人声称“不知情”,只要存在村干部见证、长期实际履行、权属登记佐证等事实,法院仍可能认定分家有效。一旦房屋在生前已通过分家明确归属,该房产便不再纳入遗产范围,其他子女无权以“未立遗嘱”为由主张继承。
实务建议:
重视早年分家单——即使纸张泛黄、无签名,也可能成为确权关键;
居住+建房+登记=权属铁三角——长期占有使用新建房屋,配合土地证登记,可强化权利主张;
不要误以为“没签字=无效”——农村分家重实质履行,轻形式完备;
如对分家有异议,应在父母生前提出,而非等到去世后以继承名义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