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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人买本村房,哪怕有两处宅基地也合法|北京房产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已故)与妻子生前在北京市某村拥有一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其名下。2003年9月26日,周建国与其弟郑国强签订《买卖房屋草契》,将宅院内北房4间以2.5万元价格出售给郑国强。签约时,郑国强为该村农业户口村民,双方有中证人见证,房款当场结清。

 

此后,郑国强长期占有使用该宅院,并于2009年将原有房屋拆除,翻建为北房7间、南房7间。2019年,该村启动棚改拆迁,郑国强以其女儿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全部安置房及补偿款。

 

2023年周建国去世后,其独生女周文静作为唯一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03年《买卖房屋草契》无效,理由包括:

 

郑国强当时已在同村另有一处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受让后其宅基地总面积超标;

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手续。

周文静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郑国强辩称:自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房合法有效;双方二十多年来无争议,且已实际翻建房屋、完成拆迁,合同应受保护。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文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2003年签订的《买卖房屋草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具备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合同合法有效。

三、法院说理

 

本案适用2003年当时的法律,而非《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合同效力应依据签约时有效的《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判断。

“一户一宅”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户一宅”“面积限制”“审批程序”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旨在规范宅基地申请与分配,并非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买受人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房主体资格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郑国强签约时为该村农业户口,有权购买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符合政策精神和司法实践。

合同履行已逾二十年,形成稳定财产秩序

 

自2003年签约至2023年起诉,长达20年间,出卖人及其家属从未提出异议,买受人已翻建房屋并完成拆迁安置。若此时否定合同效力,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与社会秩序。

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缺失,属于履行瑕疵,可通过补办程序解决,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四、律师提示

 

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一般认定为有效

 

只要买受人签约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即使存在“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法院通常仍认定合同有效。这是北京地区多年来的统一裁判尺度。

“一户一宅”不是合同无效的“尚方宝剑”

 

很多继承人误以为只要对方“已有宅基地”,买卖就无效。但司法实践明确:该条款是行政管理规则,不能直接用于否定民事合同效力。

长期占有+翻建+拆迁=合同效力高度稳固

 

若买受人已实际居住多年、翻建房屋、甚至完成拆迁安置,法院几乎不会支持原权利人或继承人主张合同无效。此时维权难度极大。

非本村村民购房风险极高,可能被认定无效

 

本案有效,关键在于买受人是本村农业户口。若买方为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合同极可能被认定无效,务必谨慎!

继承人不能“翻旧账”推翻已履行多年的交易

 

父母生前自愿售房,子女事后以“不知情”“损害继承权”为由起诉,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家庭内部处分财产,应尊重历史事实。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农村房屋买卖看似简单,实则法律关系复杂。是否本村户口、是否长期占有、是否完成拆迁,都是决定合同命运的关键因素。无论是出卖人、买受人还是继承人,都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评估风险,避免因“想当然”而错失权益或陷入败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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