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继承+卖房+分钱,家庭房产纠纷三大雷区|北京房地产律师提醒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志远与妻子张雅婷共同拥有一号房屋。2024年4月,张雅婷不幸去世。其父母张建国、张秀兰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林志远于2024年9月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确认:

 

林志远放弃继承张雅婷的遗产份额;

一号房屋最终产权比例为:林志远50%、张建国25%、张秀兰25%。

2024年10月,三方共同将一号房屋以462万元出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将全部房款支付至张秀兰账户。扣除银行贷款264万元、中介费4.62万元、担保费2.57万元后,剩余190.81万元由张秀兰持有。

 

林志远认为,自己享有50%产权,应分得95.4万余元,但张秀兰拒绝支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张秀兰夫妇辩称:

 

林志远与张雅婷婚姻期间曾向他们借款343.5万元用于购房,属夫妻共同债务;

张雅婷去世后,林志远同意以售房款偿还部分债务;

全部房款打入张秀兰账户是三方共同约定,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另案民间借贷纠纷正在审理,本案应中止。

二、裁判结果

 

驳回林志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张秀兰收取售房款系基于三方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法院说理

 

不当得利的核心是“无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其中,“无法律根据”指既无法定依据,也无约定基础。

售房款支付至一方账户系三方合意

 

本案中,林志远作为共有人之一,全程参与签约、办理贷款解押、签署理房通资金监管协议,并同意将全部售房款汇入张秀兰账户。该行为属于对共有财产处分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明确合同依据。

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属另案审理范畴

 

即便双方存在借款纠纷,也应通过民间借贷之诉解决。不能因对款项用途有争议,就否定收款行为的合法性。“有争议”不等于“无依据”。

原告坚持错误案由,法院依法驳回

 

经法院释明,林志远仍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但本案实质是共有物分割或债务清偿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故裁定驳回。

四、律师提示

 

卖房时务必明确售房款分配方式

 

多人共有的房屋出售,应在《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书面约定各共有人应得分额及收款账户,避免事后扯皮。

“钱打到别人账户”不等于“对方白拿”

 

若你签字同意房款打入他人账户,事后又以“没拿到钱”起诉不当得利,法院不会支持。关键看收款是否有共同约定或合同依据。

家庭内部债务与房产分割应分开处理

 

借款、赠与、出资等经济往来,建议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与房产份额明确区分。切勿混为一谈,否则维权时容易“案由错位”。

不当得利不是“万能筐”,不能随便用

 

很多当事人以为“对方拿了钱我没拿到”就是不当得利。但只要对方收款有合同、协议、授权或共同行为支撑,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正确维权路径:共有物分割之诉

 

本案林志远若想分钱,应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要求按50%比例分配剩余售房款。若对方主张抵债,可在该案中一并抗辩或反诉。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家庭房产交易涉及亲情与利益交织。无论是继承、出售还是分配,都应留下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选择正确的案由和诉讼策略,才是胜诉的关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