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9月,刘志远通过甲公司居间,与赵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含附属一号地下室),总价约303.6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及附属地下室一并交付。
2017年11月16日,一号房屋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至刘志远名下。交房时因原房主未到场,仅由中介陪同验房,双方未对地下室进行实际交接。刘志远随后欲使用地下室时发现,室内已被陈建国堆放自行车、木料等杂物。
陈建国声称:自己与更早的房主孙强存在10万元借款纠纷,孙强曾于2012年出具《欠条》,承诺“用一号地下室作抵押”。因此,他有权继续占用地下室,除非有人代为偿还10万元。
刘志远多次要求腾退无果,物业、居委会协调均失败,遂起诉请求:
判令陈建国腾退一号地下室;
支付2017年9月至2025年5月的占有使用费9100元(100元/月)。
二、裁判结果
陈建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腾退一号地下室,交还刘志远使用;
陈建国支付刘志远地下室占有使用费7200元(按80元/月,自2017年11月13日起算,共90个月)。
注:法院认定刘志远为合法物权人,陈建国与前房主的债务纠纷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
三、法院说理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买受人依法享有完整物权
一号房屋及附属地下室已于2017年11月16日登记在刘志远名下,其作为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抵押”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陈建国所持《欠条》即便真实,也仅构成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地下室未办理任何抵押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更不能约束后续购房人。
刘志远系善意买受人,依法受法律保护
刘志远购房时不知晓陈建国与孙强之间的纠纷,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产权登记,符合《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保护要件。
占有使用费起算时间应从产权过户后合理宽限期起算
法院酌定自过户后第7日(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占用费,并综合当地同类地下室租金水平,调整为80元/月,共计7200元。
债务纠纷应另案解决,不得侵占他人财产
陈建国与孙强之间的借款问题,可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无权以“抵押”为由长期霸占他人不动产。
四、律师提示
“口头抵押”“欠条抵押”均无效,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凭一张欠条,哪怕写明“用地下室抵押”,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抵押效力。
购房时务必实地查验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车位等
本案因交房时未实际验收地下室,导致隐患遗留。建议:
签约前查看地下室是否被占用;
交房时与卖方共同清点、签署交接清单;
发现异常立即报警或留存证据。
善意购房人受法律优先保护
即便房屋曾涉及前手债务、家庭纠纷、租赁关系等,只要买受人不知情、已付款、完成过户,即可排除他人非法占有。
长期占用他人地下室,可能面临高额占用费+强制执行
本案占用近8年,法院虽酌减标准,但仍判赔7200元。若拖延更久或地段价值高,费用可能数万元。拒不腾退还可能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
遇到类似情况,及时起诉确权+主张占用费
不要仅靠物业或居委会调解。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是最快、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房屋附属设施(如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同样是重要财产权益。签约前务必查清权属状态,交房时务必现场验收。一旦发现被他人非法占用,应果断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切勿因“小事”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