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月,林志远通过甲公司居间,与张建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1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平房,建筑面积37.8㎡)。合同明确:
林志远支付定金10万元;
所有交易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契税、测绘费等)由买方承担;
特别补充条款:出卖人已告知该房屋在继承时曾向房管部门承诺——“若出售,房管局享有优先购买权,超出国家定价部分需上交”。如因此导致无法过户,双方互不违约,出卖人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
签约后,林志远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居间佣金10.2万元,并自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支出:
土地出让金61.5万余元
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登记费等合计约2.6万元
房屋装修费11.7万元
2023年5月,一号房屋完成土地出让,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仍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但因房管部门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无法过户至林志远名下。
林志远多次催促无果,遂起诉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定金10万元;
赔偿土地出让金、税费、装修费等共计近90万元。
张建国辩称:
实际买家是甲公司,林志远只是“名义购房人”;
自己已披露房屋瑕疵,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表示:自己仅为居间方,房屋确因政策原因无法过户,支持林志远全部诉求。
二、裁判结果
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4年6月X日解除;
张建国返还林志远定金10万元;
张建国赔偿林志远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登记费及装修费,合计701,218.09元;
注:法院认定合同因“政策障碍”无法履行,属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解除情形,但基于公平原则,出卖人应返还买方为交易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
三、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但因政策限制无法履行,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号房屋虽已完成土地出让,具备上市条件,但因房管部门依据房改政策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且明确表示“暂无细则、无法放弃”,导致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林志远购房目的落空,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已约定“互不违约”,故不适用违约金,但应返还款项
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如因优先购买权导致交易失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出卖人须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该约定合法有效。
买方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等属于“为履行合同所付必要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
土地出让金、契税、测绘费等系将房屋转为可交易状态的前置成本;
房屋现已装修并交还张建国,其实际受益;
根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张建国应承担上述费用。
装修费酌减至6万元,因证据不足
林志远主张11.7万元装修费,但未提供充分票据,法院结合房屋现状及常理,酌定支持6万元。
“名义购房人”抗辩不成立
张建国称实际买家是甲公司,但未能举证推翻书面合同主体。法院认定林志远为适格原告。
四、律师提示
购买房改房、公房、平房前,务必核查“优先购买权”风险
此类房屋多涉及国有资产,房管所、原产权单位可能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即使完成土地出让,若对方不放弃权利,仍无法过户。
合同中“互不违约”条款≠所有损失自担
即便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法院仍可依据公平原则,判令返还买方为交易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如土地出让金、装修费)。
土地出让金是最大风险点,动辄数十万
平房、央产房、房改房转商品房,常需补缴高额土地出让金。务必在签约前确认:能否过户?谁承担出让金?若不能过户,能否退回?
装修前必须确认产权可转移
本案中,林志远在未完成过户前即投入11.7万元装修,最终仅获赔6万。强烈建议:先过户,再装修!
居间佣金难追回,律师费一般不支持
中介促成签约即完成主要义务,即便交易失败,佣金通常不退。律师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看似“价格便宜”的平房、老房,往往隐藏重大政策风险。签约前务必查验房屋性质、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土地出让可行性。一旦因政策原因无法过户,虽可解约退款,但时间、资金、机会成本巨大。谨慎决策,方能避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