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9月,李建国与张卫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称“一号合同”),约定李建国以81万元购买张卫国名下位于通州的一套回迁期房(即“一号房屋”)。签约当日,李建国支付首付款40万元,后续又支付7万元,张卫国出具收条。
后因张卫国家庭内部原因(其子反对),一号房屋无法交付。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称“二号合同”),将交易标的变更为张卫国名下的另一套回迁房——二号房屋(建筑面积45.63㎡)。
二号合同明确:
房屋总价524,745元;
李建国此前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直接抵扣;
剩余24,745元在交房后3日内付清;
张卫国于签约当日交付房屋钥匙及相关票据;
待可办理产权证时,张卫国须配合过户。
合同签订后,张卫国如约交付二号房屋,李建国自2017年起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持续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剩余房款也已付清。
但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目前尚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条件,李建国遂起诉至法院,仅请求确认2016年签订的二号合同合法有效。
张卫国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建国与张卫国于2016年10月27日就二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注:本案不涉及过户、确权或违约责任,仅解决合同效力争议。
三、法院说理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在无法履行原合同基础上,自愿协商变更标的物并重新签约,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虽然二号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暂不能办理过户,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此类房屋的买卖行为。
“限制过户” ≠ “禁止交易”,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
卖方交付房屋;
买方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近8年;
买方承担物业、水电等费用。
上述事实进一步印证合同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张卫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四、律师提示
回迁房、安置房可以买卖,合同通常有效
只要双方自愿、价格合理、无欺诈胁迫,即使暂不能过户,买卖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不能过户影响的是物权变动,而非合同效力。
“先占后证”是安置房交易常态,务必保留履约证据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有书面合同;
有付款凭证(收条);
有长期实际占有证明(物业缴费记录)。
建议买方保存所有履约痕迹,以防未来确权或继承纠纷。
合同变更需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从一号房屋转为二号房屋,若无2016年新合同,极易引发“是否构成退款”“是否违约”等争议。重大变更必须签新协议。
仅确认合同有效,不等于能立即过户
本案判决只解决“合同有没有效”,不代表法院强制过户。待政策允许时,仍需卖方配合,或另行起诉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卖家失联或反悔?尽早起诉确认合同效力
在房屋升值或面临拆迁时,原房东可能主张合同无效。提前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有效,是锁定权益的关键一步。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澄清“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常见误解。只要交易真实、履行到位,即使暂不能办证,合同依然有效。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明确过户条件、保留完整证据链,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提前确权,防范未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