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30日,丁公司(买方)与甲公司(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号房屋,总价98万余元。签约当日,丁公司已付清全款,甲公司亦交付房屋,丁公司自2021年起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但该房屋在出售前已被甲公司抵押给乙公司(登记抵押权人),用于担保一笔信托贷款。关键事实包括:
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声明》,明确同意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161套抵押房产对外销售;
此后,乙公司将相关债权及抵押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丁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配合办理产权证,均被拖延;
因房屋仍设抵押,无法完成过户。
丁公司遂起诉,请求:
判令乙公司、丙公司协助办理解除一号房屋的抵押登记;
判令甲公司在解押后1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乙公司辩称:已非实际抵押权人,且不持有他项权证,无能力配合解押,类案执行中法院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协执办理解押,无需其参与。
丙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甲公司未出庭。
另查明,B号生效判决(外地法院)已认定:
丙公司对已出售的160套房产(含一号房屋)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能就售房款主张清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乙公司、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丁公司办理解除一号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于抵押注销后10日内,协助丁公司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法院说理
买方已合法取得房屋,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购房人
全款支付、长期实际占有;
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销售;
生效判决已确认:对已售房屋,抵押权人仅能追索售房款,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转让不影响解押义务
乙公司虽转让权利,但仍是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人;
丙公司作为实际权利人,受生效判决约束;
二者均有法定义务配合注销已失效的抵押登记。
开发商违约,应履行过户义务
收取全款、交付房屋却未办证,构成违约;
房屋已解除查封,仅剩抵押障碍,解押后须立即配合过户。
四、律师提示
购买设有抵押的商品房,必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销售文件,否则风险极高。
“住进去”不等于“拿到证”,只要抵押未注销,房屋仍可能被查封或执行。
即使抵押权已转让,原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通常都要配合解押。
若已有同类生效判决,可直接援引,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开发商失联或拖延时,应直接起诉开发商+抵押权人,一次性解决解押与过户问题。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抵押房可买,但程序必须合规。保留付款凭证、入住证据,并在发现过户受阻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是保障权益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