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0年8月14日,李文涛向王建国转账26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建国将一号房屋以360万元出售给李文涛,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担保债权260万元。
但蹊跷的是:
合同约定“2021年才付清房款”,但李文涛当天就付了260万元;
双方同时签了抵押合同,却未办理过户;
王建国在三个月后(2020年11月)主动提出“不卖房了”。
2021年5月,双方签署《协议书》,明确:
原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60万元购房款转为借款,年利率24%;
王建国已支付前三个月利息15.6万元;
若违约,还需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此后,王建国再未还款。李文涛遂起诉,请求:
返还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按LPR四倍,即年化15.4%);
支付律师费10万元;
确认对一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优先受偿;
王建国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王建国辩称:一开始就是借钱,买房只是形式担保,且因另案被他人申请执行,自己不应重复还款。
其妻未出庭。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非房屋买卖;
借款本金调整为2,539,780元(因前期利息超标,超付部分抵扣本金);
利息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非15.4%);
李文涛对一号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权,可优先受偿;
王建国支付律师费10万元;
驳回对王建国妻子的全部诉求,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注:若王建国后续代李文涛向第三方清偿债务,可在执行中相应扣减。
三、法院说理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如何认定?
当天付款260万却约定半年后过户,不合常理;
同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登记,明显是为借款担保;
双方事后《协议书》也印证“转为借贷”。
→ 法院采信“实为借贷”主张。
前期利息超标,多付部分抵扣本金
2020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按24%计息,超出当时司法保护上限;
法院核算合法利息应为95,780元,多付的60,220元冲抵本金。
抵押权合法有效,买方构成善意取得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个人名下;
抵押已依法登记,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
即使属夫妻共有,李文涛不知情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善意取得抵押权。
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无证据证明其知情或签字同意借款;
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同意出售证明》系中介代签,无效。
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协议书》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李文涛提供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金额合理。
四、律师提示
“买卖+抵押”可能是变相借贷,风险极高
此类操作常被用于规避民间借贷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穿透表面合同,按真实法律关系处理。
利率不能只看约定,要看司法保护上限
2020年8月20日后,LPR四倍是红线(本案为13.8%),超过部分不仅无效,还可能抵扣本金。
抵押登记≠万事大吉,但能保底优先受偿
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只要抵押合法设立,债权人仍可就房产拍卖款优先受偿,这是最大保障。
想让配偶担责?必须证明“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
仅凭夫妻关系不能推定共同债务,需有签字、追认或资金流向家庭用途的证据。
律师费要写进协议,且保留完整支付凭证
本案因《协议书》明确约定+发票齐全,10万元获全额支持。口头承诺或无票据,法院不予认可。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揭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交易的法律风险,指导债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登记保障权益,并提醒借款人警惕高息陷阱。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导致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