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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产证的安置房敢买吗?北京房地产律师:只要做对这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村民周建国因宅基地腾退,与当地腾退办公室签订协议,获得一套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两居室),但尚未实际交付。

 

2015年2月,周建国向同村朋友刘志远借款40万元,约定半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周建国无力偿还,遂提出将一号房屋作价120万元出售给刘志远,以40万元借款抵扣部分房款,剩余80万元由刘志远直接支付给周建国的另一债权人廖某,用于清偿其债务。

 

2015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

 

房屋总价120万元;

刘志远无需再向周建国付款,40万元借款转为房款,80万元由其代付至廖某账户;

周建国须在房屋具备领取条件时,代刘志远向腾退办领取一号房屋,并在可过户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

合同签订当日,刘志远通过银行转账向廖某支付80万元,廖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买房款”。周建国也将拆迁协议原件交予刘志远保管。

 

然而,2018年一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周建国拒不配合领取房屋,经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因腾退办仅认可原被腾退人或持法院确权文书的买受人领取房屋,刘志远无法自行收房,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周建国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刘志远与周建国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

 

注:法院同时说明,合同有效不等于必然能履行,后续能否交房、过户,需另案解决。

三、法院说理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交易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系自愿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情形。

以房抵债+代付房款构成完整对价支付

40万元借款转为购房款,有《借款协议》及收据佐证;

80万元代付行为有银行流水、收款人收条及《委托付款协议》印证;

总计120万元房款已全部清偿,符合“有偿转让”要件。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安置房虽暂未取得产权证,但合同仅约定未来过户义务,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类“期房买卖”合同通常认定为有效。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周建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四、律师提示

 

“以房抵债”需转化为真实买卖关系才受保护

 

单纯的“还不起钱就用房抵”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而无效。但若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明确价格、完成对价支付,则可被认定为有效房屋买卖。

代付房款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80万元支付给第三方,但因有委托协议+转账凭证+收款人书面确认,法院认可其为购房款。若仅有转账记录,风险极高。

同一村集体成员间交易安置房,效力更易被认可

 

农村定向安置房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有效 ≠ 能拿到房子

 

本案仅解决“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能否实际收房、过户,还需另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建议买方同步准备第二步诉讼。

持有拆迁协议原件是重要维权依据

 

周建国主动交付拆迁文件,增强了交易真实性。买方应尽可能控制原始权属资料,防止卖方“一房二卖”。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识别“以房抵债”交易风险,规范代付行为,确保买卖合同效力获得司法认可。如遇类似安置房买卖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构建完整证据体系,避免“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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