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村民周建国因宅基地腾退,与当地腾退办公室签订协议,获得一套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两居室),但尚未实际交付。
2015年2月,周建国向同村朋友刘志远借款40万元,约定半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周建国无力偿还,遂提出将一号房屋作价120万元出售给刘志远,以40万元借款抵扣部分房款,剩余80万元由刘志远直接支付给周建国的另一债权人廖某,用于清偿其债务。
2015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
房屋总价120万元;
刘志远无需再向周建国付款,40万元借款转为房款,80万元由其代付至廖某账户;
周建国须在房屋具备领取条件时,代刘志远向腾退办领取一号房屋,并在可过户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
合同签订当日,刘志远通过银行转账向廖某支付80万元,廖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买房款”。周建国也将拆迁协议原件交予刘志远保管。
然而,2018年一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周建国拒不配合领取房屋,经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因腾退办仅认可原被腾退人或持法院确权文书的买受人领取房屋,刘志远无法自行收房,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周建国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刘志远与周建国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
注:法院同时说明,合同有效不等于必然能履行,后续能否交房、过户,需另案解决。
三、法院说理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交易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系自愿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情形。
以房抵债+代付房款构成完整对价支付
40万元借款转为购房款,有《借款协议》及收据佐证;
80万元代付行为有银行流水、收款人收条及《委托付款协议》印证;
总计120万元房款已全部清偿,符合“有偿转让”要件。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安置房虽暂未取得产权证,但合同仅约定未来过户义务,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类“期房买卖”合同通常认定为有效。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周建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四、律师提示
“以房抵债”需转化为真实买卖关系才受保护
单纯的“还不起钱就用房抵”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而无效。但若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明确价格、完成对价支付,则可被认定为有效房屋买卖。
代付房款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80万元支付给第三方,但因有委托协议+转账凭证+收款人书面确认,法院认可其为购房款。若仅有转账记录,风险极高。
同一村集体成员间交易安置房,效力更易被认可
农村定向安置房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有效 ≠ 能拿到房子
本案仅解决“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能否实际收房、过户,还需另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建议买方同步准备第二步诉讼。
持有拆迁协议原件是重要维权依据
周建国主动交付拆迁文件,增强了交易真实性。买方应尽可能控制原始权属资料,防止卖方“一房二卖”。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识别“以房抵债”交易风险,规范代付行为,确保买卖合同效力获得司法认可。如遇类似安置房买卖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构建完整证据体系,避免“钱房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