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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未过户但已交付,拆迁时权益如何分配?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实务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其名下登记有一号院宅基地(用地面积178.35平方米)。2021年,他通过信访才首次拿到一份2010年签订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发现该协议虽将“赵建国”列为被拆迁人,但签字人却是村民孙立军。

 

赵建国称:自己从未授权任何人代签协议,也未收到任何拆迁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村委会、孙立军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

 

一号院早在1994年已由赵建国父亲赵德山以1.4万元价格卖给孙立军父亲,并交付使用;

孙立军自1995年起在该院落居住,户口也迁入;

2010年拆迁时,赵建国母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孙立军代签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双方还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协议书》,约定孙立军向赵家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1.2万元;

赵母当日签收了协议、购楼协议及11.2万元款项。

赵建国则坚称:对卖房和拆迁毫不知情,直到2018年才听说村里拆迁。

 

诉讼中,赵建国主动撤回要求返还补偿款和安置房的请求,仅坚持确认协议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赵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主张合同无效需证明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需存在欺诈、恶意串通、违法等情形。赵建国主张三被告“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交易背景具有合理性

1994年赵德山与孙父签订《卖房契约》,有中保人见证;

孙立军自1995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一号院近20年;

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登记在赵建国名下,但因1993年确权后政策限制,无法变更登记,不等于权利未转移。

授权与分配协议真实有效

赵母2010年签署《授权委托书》《协议书》《签收单》,明确同意由孙立军代签协议并领取11.2万元;

村委会、甲公司基于上述文件及长期居住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孙立军有权处置,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长期未提出异议不合常理

 

赵建国一直居住在本村,其家庭在2004年已入住村内安置房,2018年又参与其他宅院拆迁,理应知晓一号院早已被他人占有并拆迁,却时隔十余年才主张权利,明显违背常理。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赵建国未能推翻卖房、授权、收款等关键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律师提示

 

宅基地买卖虽受限,但长期实际履行可能被认可

 

虽然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若已实际交付、长期居住、户口迁入,法院可能认定交易有效。

“登记在谁名下”≠“权利归谁”

 

农村宅基地因历史原因常存在“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分离。实际占有、使用、处分行为是判断权属的重要依据。

亲属代签需谨慎,但事后追认难推翻

 

父母、配偶代签拆迁协议,若配合收款、签收文件,极易被认定为家庭共同意思表示。子女事后否认,举证难度极大。

拆迁信息不闭塞,长期沉默视为默认

 

在本村生活却声称“不知拆迁”,法院通常不予采信。重大财产变动,村民有基本知情义务。

主张合同无效门槛极高

 

仅凭“未签字”“不知情”不足以推翻协议,必须证明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难获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农村居民正确认识宅基地权属、拆迁协议效力及亲属代签风险。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时效延误丧失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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