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志强需向债权人王建国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因李志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建国的债权长期未能清偿。
2019年12月13日,李志强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35.59平方米)以3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文博,并于12月25日完成过户。王建国于2023年10月通过法院调查才得知此事,随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该交易系“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意图逃避债务,请求法院:
撤销李志强与张文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张文博将一号房屋返还并过户回李志强名下。
李志强辩称: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张文博则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实际成交价为478.63万元(合同备案价312万元仅为避税指导价);
已支付中介费17万元、税费34.28万元,总支出超530万元;
房屋存在10年长期租约(剩余5年不可涨租),且已与相邻办公用房打通,不具备居住功能;
经法院委托评估,2019年底同类房屋市场单价约4.45万元/㎡,其实际成交单价3.53万元/㎡,高于市场价70%的法定红线。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王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撤销权未过除斥期间
房屋转让发生于2019年12月,王建国于2024年1月起诉,未超过《合同法》规定的5年最长除斥期间,程序合法。
“明显不合理低价”需满足法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当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70%,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本案中:
市场参考价:链家历史成交价(3.95万–4.57万/㎡)+ 法院委托评估价(4.45万/㎡);
实际成交价:3.53万/㎡;
70%红线:约3.11万/㎡;
实际价格高于红线,不构成“明显不合理”。
特殊瑕疵显著影响房屋价值
一号房屋带有长期固定租约且已改造为办公用途,流动性差、租金锁定、无法自住,在二手房市场属于重大减分项。买方以低于纯住宅价格购入,符合市场规律。
付款证据链完整,交易真实
张文博提供了完整的银行流水、中介证言、解押记录,证明478万余元房款已实际支付,不存在虚假交易或无偿转让。
债权人举证不足
王建国仅凭网络平台“小区均价5.8万元”主张价格不合理,但该数据系经纪人挂牌价,非真实成交价,且未考虑房屋特殊状况,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提示
“备案价≠真实价”,不能仅凭网签合同判断是否低价
实践中,买卖双方常以“指导价”网签以降低税费,真实交易价需结合付款流水、补充协议等综合认定。
70%是撤销权的关键红线
债权人主张撤销,必须证明交易价低于市场价70%。若接近或高于此线,即使略低于市价,法院通常不予撤销。
房屋瑕疵可大幅压低合理成交价
长期租约、抵押、查封、结构改造、非居住用途等,都会显著影响价值。评估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不能简单套用小区均价。
撤销权需及时行使,5年是硬性上限
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未起诉,撤销权自动消灭,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
债权人应主动监控债务人资产变动
对大额债权,建议定期查询债务人名下房产、股权变更情况,避免因信息滞后丧失救济机会。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债权人正确理解撤销权适用条件,避免盲目起诉;同时也提醒购房者保留完整交易证据,防范被卷入他人债务纠纷。如遇类似房产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精准评估胜诉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