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2月,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以2639万余元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用于办公经营。
合同明确:
乙公司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房屋交付后300日内(即最迟2008年2月底前),乙公司须为甲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若逾期办证,乙公司应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年化约7.3%)。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于2007年3月付清全款,乙公司也如期交房。甲公司随即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并持续使用至今。
然而,截至2024年起诉时,乙公司仍未办理产权登记。经查询,该房屋因乙公司其他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过户。
考虑到乙公司偿付能力有限,甲公司主动降低索赔金额,仅主张截至起诉日的违约金20万元(远低于按合同计算的数千万元),并保留后续追偿权利。
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万元。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负有办证义务
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乙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法定及约定义务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
逾期17年未办证,构成严重违约
自2008年3月起至2024年,乙公司长达16年多未履行办证义务,且房屋因自身债务被查封,主观过错明显,已严重损害买方合法权益。
违约金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按合同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极高,但甲公司主动大幅降低诉求至20万元,法院认为该金额“合理”,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律师提示
“交房≠安全”,办证才是关键
即使房屋已交付使用十几年,只要未完成产权登记,买方仍面临无法抵押、转让、甚至被查封执行的风险。
违约金可主动“打折”主张,提高回款概率
本案中,甲公司明知对方资不抵债,策略性降低索赔金额,既加快诉讼进程,又确保判决可执行,是理性维权的典范。
日万分之二违约金在北京属常见标准
北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普遍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法院一般予以支持,除非明显过高。
房屋被查封≠不能索赔
即使房产因开发商债务被查封,买方仍可就违约行为本身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二者法律关系独立。
企业购房更需重视产权风险
公司名下房产若长期无证,将影响资产审计、融资、上市等重大事项。建议企业在交易中设置办证时限+高额违约条款,并定期跟进进度。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尤其是企业客户)识别长期未办证风险、合理主张违约金、制定高效维权策略。如遇类似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有房无证”困局持续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