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8年,张明远与赵建国、王丽华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万元购买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含两个地下室)。该房屋系赵、王二人于2016年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尚有银行贷款未结清。
双方约定:
张明远支付首付款13.8万余元,并预留1万元作为过户保证金;
自2018年6月起,张明远以赵建国名义继续偿还剩余房贷;
赵、王二人须在开发商通知可办产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契税并配合过户;
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成交价30%的违约金(16.5万元),并赔偿中介费。
签约后,张明远依约支付首付款,并持续还贷至2024年12月,累计支付房款及贷款共计309,133.33元,同时向乙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5,500元。
然而,自2019年开发商通知可办产权证起,张明远多次催促赵、王二人缴契税、配合过户,对方始终以“人在外地”“没时间”等理由推脱。2023年,王丽华甚至将张明远远拉黑。直至起诉前,契税仍未缴纳,产权证无法办理,房屋无法过户。
张明远遂诉至法院,请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返还已付房款309,133.33元;
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中介费5,500元。
赵、王辩称:“我们一直同意过户,只是没空”,并称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购房款给了亲戚。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于2024年12月23日解除;
赵建国、王丽华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房款309,133.33元;
赔偿违约金30,000元及中介费5,500元;
三、法院说理
卖方长期不履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签订已逾6年,买方多次催告,卖方始终未缴契税、未配合办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时间以起诉状送达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而直接起诉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即2024年12月23日)。
违约金依法酌减,但中介费全额支持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成交价30%(16.5万元),但卖方申请调减。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现值下跌(当前市价约35–40万元)、买方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3万元。
而中介费系因卖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应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同意过户”不能免除历史违约责任
即便卖方庭审中表示“现在愿意配合”,但长达5年拒不履约已严重损害买方权益(如丧失交易机会、资金占用、装修投入等),不能仅以“事后同意”否定违约事实。
实际出资人身份不影响合同责任
赵、王作为合同签约方和产权登记人,对外承担全部合同义务,其内部资金安排不影响对买方的责任承担。
四、律师提示
“顶名还款”风险极高
本案买方以卖方名义还贷,虽节省了过户成本,但房屋始终登记在卖方名下,一旦卖方失联、债务缠身或拒绝配合,极易“钱房两空”。
契税缴纳是卖方关键义务
很多安置房、新房需先由原业主缴契税才能办大产权证。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契税承担方及办理时限,并保留催告证据。
违约金可调,但中介费通常全赔
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调低过高违约金,但因违约导致的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损失,一般全额支持。
微信、短信催告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多年微信、短信记录成为证明“多次催告+对方拖延”的关键证据。建议全程留痕,定期书面催告。
长期未过户,及时行使解除权
房屋交易拖过3–5年,市场价值、政策环境均已变化,继续履行未必有利。若卖方恶意拖延,应果断起诉解除合同、追回款项。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识别“顶名买房”“长期不办证”等交易陷阱,合理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如遇类似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