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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转 600 万,分手后主张借款!法院支持返还,理由是这三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8

情侣间大额转账引发的 “借款 vs 赠与” 纠纷很常见 —— 这个案例里,一方恋爱期间转 600 万,分手后主张是借款要求返还,另一方称是赠与拒绝归还,最终法院判定为借款,关键认定逻辑值得所有人关注,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磊(原告)与刘婷(被告)2019 年 5 月相识,2019 年 7 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 年 3 月登记结婚,2021 年 6 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明确 “双方无债权债务”。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张磊分三笔向刘婷转账共计 600 万元;刘婷认可收到款项,但否认是借款,主张是张磊基于亲密关系的自愿赠与。2023 年 6 月,张磊微信要求刘婷 “月底前还 600 万,最晚 8 月中旬”,刘婷未明确答复;2024 年 2 月,张磊再次催款,刘婷仍未回应,张磊起诉。

刘婷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20 年 10 月转账时,张磊说 “钱转完了,你查收一下”,12 月转账时问 “够吗”;刘婷曾向张磊转账 10 万元(张磊称是还款)、向甲汽车公司转账 33.3 万元(张磊称是买共同使用的汽车)、向张磊转账 50 万元(张磊称是借款后已归还)。刘婷主张双方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无借贷合意,且离婚协议无债权债务约定,600 万是赠与。

法院关键认定

款项用途与沟通记录无赠与意思:双方均认可 600 万用于解决刘婷上一段婚姻的债务及补偿问题,微信记录中张磊转账时仅告知 “已转”“够吗”,未提及 “赠与”,刘婷也未举证证明张磊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分配倾向出借方:张磊提交了 600 万转账凭证,已初步证明借贷关系;刘婷主张是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法律对赠与事实证明要求更高),故赠与主张不成立;

离婚协议不影响借款认定:离婚协议 “无债权债务” 的约定,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确认,而 600 万是张磊婚前及恋爱期间的个人转账,不属于共同债权债务,不影响张磊个人主张返还。

判决结果

被告刘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磊借款 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6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张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大额转账务必明确性质: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无论关系多亲密,都应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明确是 “借款” 还是 “赠与”,避免分手后无据可依;

保留转账凭证与沟通记录:转账时尽量备注 “借款”,同时留存催款记录(如微信、电话录音),这些都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离婚协议需明确个人债权债务:若恋爱期间有大额转账,离婚时应在协议中单独注明 “是否存在个人间债权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赠与主张需高标准证据:法律对赠与事实的证明要求 “排除合理怀疑”,仅靠 “恋爱关系” 不足以证明是赠与,需有明确的赠与承诺、聊天记录等证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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