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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拆迁得房屋!弟弟拒分,法院:宅基地确权不改变遗产性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律师,经常遇到祖宅拆迁后的遗产分割常因“宅基地确权”“拆迁利益性质”产生争议,这个案例里弟弟主张“宅基地确权给自己,安置房是个人财产”,最终法院认定为父母遗产,核心逻辑值得关注,分享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建国(已故)与刘兰(已故)育有五子女:张婷、张伟、张丽、张明、张涛(被告)。张建国夫妇的祖宅为“一号西院”,2016年该宅院拆迁,张涛与甲公司签订腾退协议,确认合法宅基地面积133.92㎡,置换“二号房屋”(预测148.91㎡),获装修补助5.784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38.432258万元(已由张涛领取)。

 

此前2016年,张婷、张丽等曾起诉分割拆迁货币补偿,法院作出A号判决书,认定“一号西院是张建国夫妇遗产,货币补偿按遗产分割(照顾赡养多的张明、张丽),安置房因未建成未处理”。2024年二号房屋交付后,张婷、张伟、张丽及张丽去世后的继承人王海(张丽丈夫)、王萌(张丽女儿)(四原告)再次起诉,要求:

1. 二号房屋按份额共有(张婷、张伟、张涛、张明各20%,王海、王萌各10%);

2. 张涛支付装修补助(每人对应份额);

3. 张涛支付违约金(每人对应份额)。

 

张涛辩称:一号西院拆迁时宅基地已确权给自己,安置房、装修补助、违约金是个人财产,不是遗产;张明则表示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张涛。

 

 法院关键认定

1. 遗产性质不因确权改变:一号西院是张建国夫妇的祖宅,院内房屋均为二人所建,属夫妻共同遗产;拆迁利益(安置房、装修补助、违约金)是宅院宅基地与房屋的转化,即使拆迁时宅基地确权给张涛,也不改变其“父母遗产”的性质,张涛主张“个人财产”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2. 分割比例的确定:参考已生效的A号判决书(考虑张明、张丽对父母赡养较多,曾倾斜分配),本案分割时基础比例为五子女各20%;因张丽去世,其20%份额由王海、王萌各继承10%;又因张明将自己20%份额赠与张涛,最终张涛占40%份额。

3. 装修补助与违约金的归属:二者均属拆迁利益的一部分,随安置房一并作为遗产,已由张涛领取,故需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款项。

 

 判决结果

1. 二号房屋由张涛、张婷、张伟、王海、王萌共同居住使用,其中张涛占40%份额,张婷、张伟各占20%份额,王海、王萌各占10%份额;

2. 张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婷、张伟装修补助1.1568万元,给付王海、王萌装修补助各0.5784万元;

3. 张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婷、张伟违约金7.68645万元,给付王海、王萌违约金各3.843225万元。

 

 律师提示

1. 祖宅拆迁利益的遗产认定:若祖宅为父母生前所有(或祖产由父母继承),即使拆迁时宅基地确权给某一子女,拆迁利益(安置房、补助、违约金)仍可能被认定为父母遗产,确权仅为拆迁流程中的手续,不排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2. 赡养与赠与对份额的影响: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获倾斜;继承人自愿将份额赠与他人的,法院尊重其意思表示,赠与后受赠人份额相应增加;

3. 分阶段拆迁利益的处理:若拆迁时部分利益(如安置房)未具备分割条件,可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起诉,此前生效判决对“遗产性质”的认定,可作为后续诉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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