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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签了遗产协议,拆迁房手续仍改不了!开发商:按原流程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8

作为房产律师,经常遇到 “家庭内部达成一致,外部手续却卡壳” 的拆迁房纠纷 —— 这个案例里,继承人不仅签了遗产协议,还实际付了房款,可开发商就是不肯变更手续名字,最终原告败诉,关键问题值得所有人重视,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李建国(已故)与赵兰(已故)育有五子女:李刚(原告,次子)、李婷(原告,长女)、李丽(原告,次女)、李军(已故长子,妻子王敏、儿子王浩均为原告)、李明(原告,三子)。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房屋 2017 年拆迁,当时李刚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由李婷、李明牵头与甲公司、当地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 “李婷、李明仅享有安置房署名资格,不享受拆迁补偿”,约定定向安置面积 197.44㎡(可购两套房屋:一号房屋 125㎡、二号房屋 75㎡)。

2023 年 3 月,李明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确认单》,办理二号房屋(75.84㎡)的购房手续,缴纳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及物业费,所有手续均登记在李明名下;同期李刚妻子张燕向李明转账 25 万元(实际房款)。2023 年 6 月,六名继承人签订《遗产继承协议》,明确:李婷、李丽、王敏、王浩放弃继承,一号房屋归李明所有,二号房屋归李刚与张燕所有。

后续李刚等人要求甲公司将二号房屋的大票、拆迁协议、购房确认单等手续变更至李刚名下,甲公司拒绝,称 “手续按拆迁协议署名办理无错,内部协议不能改变外部登记”,李刚等人起诉,最终被驳回。

法院关键认定

拆迁协议是手续办理的核心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约定李婷、李明享有 “安置房署名资格”,甲公司依据该协议让李明办理购房手续并登记其名字,流程符合约定且无瑕疵,不存在过错;

内部协议无法对抗已生效外部手续:《遗产继承协议》签订时间(2023 年 6 月)晚于购房手续办理时间(2023 年 3 月),属于继承人内部对房屋权属的 “事后处分”,不能推翻已完成的外部登记材料效力;

房屋暂未办证不影响手续合法性:涉案房屋虽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现有购房确认单、大票等手续均登记在李明名下,且无任何效力问题,李刚等人仅以内部协议要求变更,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刚、李婷、李丽、王敏、王浩、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拆迁时务必明确署名及权限:拆迁协议中的 “署名资格” 直接决定后续手续登记人,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需提前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包括后续协助变更手续的义务),避免事后被动;

内部协议需同步对接外部流程:继承人约定房屋归属前,需先核查已办理的登记手续,若手续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在协议中明确 “登记人有义务配合开发商 / 政府办理更名”,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确认更名可行性;

区分 “署名资格” 与 “所有权”:拆迁中的 “署名资格” 仅为办理手续的身份,不代表必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该身份会直接影响手续登记,想变更需在手续办理前协商一致,而非事后凭内部协议主张。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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