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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屋翻建后拆迁,继承人争房!法院认定归被安置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8

作为房产律师,家庭房屋翻建后因拆迁引发的归属纠纷很常见 —— 这个案例里,原告主张自己翻建了父亲的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应归自己所有,却被法院驳回,关键认定逻辑对处理家庭房产纠纷很有参考意义,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父(已故)与张母(已故)育有子女 8 人,包括张磊(原告,已故,其子张小磊为唯一继承人)、张婷(被告)、张伟(被告,智力残疾,已故)等。1952 年,张父取得某村 4 间房屋(3 间北房、1 间门道)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86 年,张磊申请并经村委会批准,将该房屋翻建为 4 间北房,张磊取得《施工许可证》。

2007 年,甲房地产公司对该村拆迁,与张伟(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张磊)签订《拆迁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张伟为唯一被安置人,后取得二号房屋(即涉案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张伟 2022 年去世,张磊 2023 年去世后,其子张小磊起诉,主张二号房屋是由自己父亲翻建的平房拆迁所得,应归自己所有,张婷等被告拒绝,称涉案房屋是对张伟的安置,归张伟所有。

另查明,2007 年生效的 A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翻建后的房屋视为张磊所有,但张磊需向张伟支付原房屋折价补偿;同时明确 “甲公司与张伟签订拆迁协议,张磊作为监护人未提异议,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关键认定

涉案房屋来源与被安置人明确:二号房屋是甲公司与张伟签订《拆迁协议》后购买的安置房,张伟是唯一被安置人,基于该协议享有房屋合同权利,与张磊翻建原房屋的行为无直接关联;

生效判决已明确拆迁协议效力:A 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张磊作为张伟监护人,对张伟与甲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无异议,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张小磊以 “父亲翻建原房屋” 为由主张安置房归属,但原房屋价值已在 A 号判决中处理完毕,且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以拆迁协议约定的被安置人为依据,故其主张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小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房屋翻建需明确权属约定:翻建他人所有的房屋(尤其是父母遗产房)时,应与其他继承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翻建后房屋的权属及后续处置方式,避免拆迁时引发纠纷;

拆迁协议是安置房归属核心依据: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主要看拆迁协议中约定的 “被安置人”,即使是翻建人,若未被列为被安置人,也难以主张房屋所有权;

重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生效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如拆迁协议效力、房屋价值处理),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主张权利,需尊重判决结果;

特殊家庭成员权益需优先考虑:若家庭成员中有智力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法院在处理房产纠纷时会优先保障其权益(如本案中张伟作为残疾人,被认定为唯一被安置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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