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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前分家单有效吗?482 万拆迁款之争,法院:有效且钱已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8

作为房产律师,“多年前的农村分家单” 与 “后期拆迁款继承” 的纠纷很常见 —— 这个案例里,21 年前的分家单约定了老宅拆迁利益分配,21 年后老宅拆迁得 482 万,部分子女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法院却认定分家单有效且拆迁款已按约定分配完毕,仅对少量未处分存款进行分割,关键裁判逻辑对农村家庭财产处理很有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王福(已故)与刘兰(已故)是夫妻,育有四子:王军(原告)、王强(原告)、王勇(被告)、王飞(被告)。2002 年 5 月,王军、王强、王勇签《房产分配及老人赡养分家清单》,约定:1. 王勇翻盖老宅前三间房,产权归王勇,负责父母住房;2. 老宅后三间房,父母在世时使用,去世后三兄弟各一间;3. 若国家占用房产,补偿款 50% 给父母,余下三兄弟平分。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并盖章,刘兰不识字未签字,王福在场未签字,王飞当时不在场(后父母告知其分家内容)。

2001 年王勇实际翻盖前三间房,此后一直赡养父母;王军、王强未出钱出力,也未参与赡养。2019 年,老宅(六号房屋)拆迁,王福作为被腾退人获 482.1482 万补偿款。王福分多次转款:2019 年给王军、王强、王勇各 40 万,给王飞(通过王勇)20 万;2022 年给王勇 100 万。2022 年 12 月王福去世,王军、王强起诉:1. 法定继承 482 万拆迁款;2. 法定继承王福银行存款。王勇、王飞辩称:分家单有效,拆迁款已按约定分割,王福存款已赠与王勇。

法院关键认定

2002 年分家单合法有效:

分家单符合农村 “子女成年后分割家庭财产并约定赡养” 的习俗,虽王福未签字、刘兰不识字,但有以下佐证:① 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盖章,中立性背书;② 王飞事后经父母告知分家内容,知晓且无异议;③ 王勇按约定翻盖房屋、赡养父母,王军、王强未提出异议,父母在世时亦未反对,故分家单有效。

482 万拆迁款已按分家单分割完毕:

拆迁款中,仅 “房屋重置成新价、无违章奖励、未超占宅基地奖励”(合计 80.1842 万)属于房屋相关补偿,按分家单约定:50% 归父母(40.0921 万),30% 归三兄弟(各 6.682 万)。刘兰 2005 年去世后,其名下 20.046 万由四兄弟法定继承(各 5.0115 万)。而王福实际给王军、王强各 40 万,远超二人应得份额(6.682 万 + 5.0115 万≈11.69 万),多给部分视为赠与,故拆迁款已分割完毕,王军、王强再主张法定继承无依据。

仅少量未处分存款需分割:

王福生前转款给子女的部分视为赠与,已不属于遗产;但 2022 年 12 月(王福去世前 2 天)支取的 13.75 万(10.89 万 + 2.86 万),王勇称用于丧葬但未举证,且子女赡养父母支付丧葬费是义务,不能抵消遗产,故该 13.75 万及银行账户余额需按法定继承分割:王军、王强、王飞各得 3.4375 万(王勇放弃部分存款继承)。

判决结果

王福名下某银行账号余额,由王军、王强、王飞按每人 1/3 份额继承;

王福名下另外两个银行账号余额,由四兄弟按每人 1/4 份额继承;

王勇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王军、王强、王飞各给付 3.4375 万。

律师提示

农村分家单需注重 “见证与履行”:

分家单最好有村委会、亲戚等中立第三方见证,即便部分家庭成员未签字,需通过后续履行(如房屋使用、赡养义务)证明其知情且无异议,增强协议效力;

拆迁款分割先区分 “补偿性质”:

拆迁款中,房屋重置成新价、与房屋建设相关的奖励(如无违章奖励)属于房屋权益补偿,按分家单或产权归属分割;与被腾退人身份相关的补偿(如异地购房补助、周转费)属于个人权益,归被腾退人所有;

“生前转款” 需明确性质:

父母生前给子女转款,若金额远超法定继承份额,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若要作为遗产,需留存 “暂存”“代保管” 等书面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分家单可提前约定 “所有成员权益”:

分家时若有未在场的家庭成员(如本案王飞),需在协议中注明 “已告知并征得其同意”,或事后由父母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以 “不知情” 抗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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