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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林秀琴(原告)与赵建国(2009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其中次子赵磊(2022 年 6 月去世)与王丽(被告一)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赵雅(被告二)。林秀琴经法院 A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赵强被指定为监护人。
案涉 1 号房屋(北京市大兴)登记在王丽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林秀琴的监护人赵强代为起诉,主张 1 号房屋系赵磊婚内变卖林秀琴原有房屋后购置,应属赵磊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赵磊去世后,林秀琴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
王丽、赵雅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二人提交 2017 年 2 月 1 日赵磊与王丽签订的《婚内房产协议》,载明 1 号房屋系王丽单位分房换购所得,因需为赵强办理户口登记,将房屋户主由王丽变更为林秀琴,为避免财产纠纷,赵磊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约定房屋归王丽单独所有。同时辩称,赵强曾因刑事犯罪多次入狱,户口登记需依托林秀琴名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庭审中,林秀琴对《婚内房产协议》中赵磊的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先后三次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样本穷尽、无可比性等原因,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林秀琴未能补充新样本,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林秀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私文书证真实性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私文书证由制作者签名的推定为真实,主张其虚假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婚内房产协议》有赵磊与王丽签字,林秀琴虽主张赵磊签字系伪造,但三次鉴定均未能证实该主张,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推定协议真实有效。
婚内财产约定效力:夫妻双方有权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赵磊与王丽签订的《婚内房产协议》,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内部分配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房屋权属及遗产范围界定:案涉 1 号房屋登记在王丽名下,结合《婚内房产协议》约定,应认定为王丽单独所有,并非赵磊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因 1 号房屋不属于赵磊的遗产范围,林秀琴主张继承该房屋份额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抗辩审查:林秀琴主张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磊、王丽存在规避赡养义务、转移资产剥夺其继承权的行为,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