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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留房产遭恶意转移,子女起诉父亲与继母,遗产继承律师:法院确认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被告一)与前妻林慧(已故)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周明、次子周阳、女儿周婷(三原告)。1996 年,周建国与林慧共同出资,使用两人工龄从甲公司购得 1 号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该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05 年林慧去世,未留有遗嘱,1 号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周明、周阳、周婷与周建国对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2006 年,周建国与张敏(被告二)再婚,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明确 1 号房屋为周建国婚前财产,张敏仅享有居住权,无所有权及继承权,房屋最终由周建国子女继承,双方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2022 年 8 月,周建国与张敏签订《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将 1 号房屋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周明、周阳、周婷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 1 号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周建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与张敏恶意串通转移房屋权属,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转移登记协议无效,将 1 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周建国一人名下。庭审中查明,1 号房屋已面临拆迁,周建国委托周明代办预签约手续,尚未签订正式安置房买卖合同。张敏辩称,转移登记系周建国自愿行为,为保障其居住安全感,且周建国对自身份额有权处分,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周建国与张敏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无效;

周建国、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 1 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周建国一人名下。

三、法院说理

房屋权属及共有状态认定:1 号房屋系周建国与林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了双方工龄并享受工龄折扣,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慧去世后,无遗嘱明确遗产归属,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周建国及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在遗产未分割前,各方对 1 号房屋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处分。

转移登记协议效力审查:周建国与张敏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林慧去世后 1 号房屋未分割、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事实,却未经周明、周阳、周婷同意,签订《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将房屋变更为共同共有,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继承权,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婚前协议的约束效力:周建国与张敏签订的《婚前协议》已明确 1 号房屋归周建国所有,张敏仅享有居住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建国后续擅自转移房屋权属的行为,违背了婚前协议约定,亦无合法依据。

诉讼时效及处分权抗辩回应: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 号房屋为共同共有财产,周建国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权益,其对自身份额的处分亦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故对张敏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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