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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宏远与林慧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张磊、次子张阳。2013 年 12 月,张磊与赵敏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长期居住在张磊名下的一号房屋(天通苑小区)。2017 年 12 月,张宏远去世;2021 年 5 月,张磊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2022 年 11 月,林慧珍趁赵敏外出时,私自损坏一号房屋卧室门锁,阻止赵敏继续居住,导致赵敏被迫在外租房。因一号房屋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赵敏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按房屋现值支付林慧珍 50% 折价款。
被告林慧珍、张阳辩称,不同意赵敏的核心诉求:1. 主张一号房屋归林慧珍所有,要求按 70% 比例多分折价款,理由是张磊生病期间林慧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赵敏未尽扶养责任,且购房时张宏远夫妇、张阳均有出资;2. 要求一并处理张宏远名下二号房屋的继承及丧葬费用分担(法院认定与本案非同一继承关系,未予合并处理)。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现值 410 万元,均同意房屋归一方所有并支付折价款,但对份额比例存在争议。林慧珍未提交购房出资及赵敏未尽扶养义务的有效证据。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磊名下的一号房屋(天通苑小区)由原告赵敏继承所有;
原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林慧珍房屋折价款 205 万元;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继承规则与继承人资格认定
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张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赵敏、母亲林慧珍,次子张阳不属于张磊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一号房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慧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亦不能证明赵敏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故林慧珍要求多分 20% 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号房屋的产权属性与分割逻辑
一号房屋系张磊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其名下,应认定为张磊个人财产。张磊去世后,该房屋作为其遗产,应由赵敏、林慧珍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双方已协商一致房屋现值 410 万元且归赵敏所有,符合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原则,故赵敏应按份额支付林慧珍折价款 205 万元(410 万元 ×50%)。
出资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
林慧珍辩称张宏远夫妇、张阳对一号房屋购买有出资,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