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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强、一女李娜。李建国、赵秀兰先后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遗留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继承事宜协商未果,李娜于 2020 年提起法定继承诉讼。
2021 年 12 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一号房屋由李强继承,李强需向李娜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165 万余元。李强不服上诉,2022 年 5 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李强未履行付款义务,李娜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李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李娜后续查明,2022 年 6 月,李强先将一号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仅 12 天后便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妻子王莉名下;同年 7 月,李强与王莉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王莉单独所有,随后办理离婚登记。李娜认为,李强在明知欠付自己补偿款的情况下,无偿转让房屋给王莉,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 撤销李强与王莉的房屋转移登记约定及离婚协议中房屋归王莉所有的约定,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强名下;2. 判令二人赔偿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 3380 元。
被告李强、王莉辩称,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莉本就享有份额;李强转让房屋是对王莉多年付出的经济补偿,并非无偿转移;且房屋是王莉及家人唯一住房,不应被撤销,不同意李娜的全部诉求。
二、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撤销被告李强与被告王莉达成的将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从李强名下转移登记至王莉名下的约定;
撤销被告李强与被告王莉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一号房屋归王莉所有的约定;
被告王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李强名下;
被告李强、王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娜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 3380 元。
三、法院说理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行为。本案中,李娜对李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且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李强欠付债务的事实明确。李强在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短期内将继承所得的一号房屋转移至王莉名下,随后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王莉所有,实质是无偿处分自身财产权益,导致其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直接影响李娜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撤销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期限
李强、王莉主张房屋转移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王莉的原始份额,且房屋系李强继承所得,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该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李娜在知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虽李娜债权金额为 165 万余元,低于房屋评估价值 338 万元,但考虑到房屋的不可分性,其主张撤销全部转移行为于法有据。
恢复登记与费用承担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故一号房屋应恢复登记至李强名下,但该登记并非对李强单独所有房屋的最终确认,李强与王莉之间的离婚后财产分配可另行析产解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娜支出的保全责任保险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支出,应由李强、王莉共同承担。
综上,法院基于债权人撤销权规则、当事人权益保护及公平原则,作出上述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又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精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