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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同母异父子女对母亲遗产房屋协商无果,起诉分份额,法院判对应比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陈红(本案原告)与赵伟、赵强、赵兰(本案三被告)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共同母亲为王丽(已故,被继承人)。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王丽与陈红父亲结婚,生育陈红后离婚;五十年代后期,王丽将陈红交给自己父母(陈红外祖父母)在河北抚养,独自前往北京工作,后与赵建国(已故,三被告父亲)结婚,1960 年 4 月登记,婚后生育赵强(子)、赵兰(女)、赵伟(女),赵建国 1983 年 10 月去世,王丽 2018 年 1 月 25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993 年 5 月王丽与某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契约》购买,2017 年 9 月登记在王丽名下,购房时仅使用王丽 27 年工龄。

房屋归属与继承争议

陈红主张:自己是王丽亲生女儿,长期在河北照顾外祖父母,王丽及三被告曾多次回河北看望,2023 年 9 月得知三被告准备出售一号房屋,三被告称房屋与自己无关,故要求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并由三被告协助过户,同时承担保全担保费 6000 元、鉴定费 14100 元等费用。

三被告抗辩:

赵伟:不知陈红与王丽的母女关系,陈红证据不足,一号房屋含赵建国财产价值,陈红无权继承,不认可鉴定结论;

赵强:陈红恶意保全,未尽赡养义务,王丽生前曾表示房屋留给自己,一号房屋是王丽与赵建国共同财产,应归自己继承;

赵兰:陈红证据和鉴定意见无法证明母女关系,即便有关系也应少分或不分;鉴定费、保全费等应由陈红自行承担,不同意其诉求。

关键事实与证据

(1)2019 年 10 月,三被告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一号房屋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后经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有效;2024 年 12 月 26 日,陈红另行起诉后,法院裁定撤销该民事裁定书。

(2)陈红提交证据:河北保定某村村委会 2024 年 6 月、8 月两份证明,载明 “陈红由外祖父母抚养,王丽是其母亲,曾带三被告回村看望”,8 月证明纠正 6 月证明中王丽名字的打字错误。

(3)鉴定情况:经陈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陈红与赵兰是否为半同胞关系鉴定,2024 年 11 月 8 日鉴定意见 “倾向于认为二人是半同胞关系”,陈红支付鉴定费 14100 元;三被告不认可该意见,认为非确定性结论,无法排除表亲关系,但未提交反证。

(4)赡养义务争议:三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医保明细、王丽住院病历,主张长期在北京照顾王丽,赵强称赵兰付出最多;陈红称虽在河北,但与王丽有联系,给过生活费,且赡养了外祖父母,否认未尽义务。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王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陈红、被告赵伟、赵强、赵兰按份继承所有:陈红继承 20% 份额,赵伟、赵强各继承 25% 份额,赵兰继承 30% 份额;

驳回原告陈红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陈红、被告赵伟、赵强、赵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 14100 元、保全费(按实际金额),按继承比例分担:陈红负担 20%,赵伟、赵强各负担 25%,赵兰负担 30%。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人范围认定:陈红是王丽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陈红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内容一致,8 月证明纠正名字错误,具有客观性),结合鉴定机构 “倾向于陈红与赵兰为半同胞关系” 的意见,以及双方陈述中 “王丽曾带三被告回河北看望陈红” 的细节,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陈红是王丽的亲生女儿,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被告否认母女关系,但未提交反证,亦未证明 “陈红与赵兰是表亲” 的主张,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2. 一号房屋的财产性质:属于王丽个人遗产

一号房屋是赵建国 1983 年去世后,王丽 1993 年出资购买,2017 年登记在其名下,购房时未使用赵建国的工龄折抵;虽三被告主张 “房屋分配考虑赵建国级别”,但最初房屋为公房承租,承租手续以王丽名义签署(当时赵建国已去世),后按房改政策由王丽单独购买,不符合 “夫妻共同财产” 的认定条件,故一号房屋属于王丽个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3. 继承份额分割:按赡养义务多寡确定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三被告长期与王丽在北京共同生活,在生活照料、精神陪伴上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其中赵兰付出最多(赵强、赵伟均认可);

陈红多年未与王丽共同生活,虽主张赡养外祖父母、给过王丽生活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王丽本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故综合判定份额:陈红 20%,赵伟 25%,赵强 25%,赵兰 30%。

4. 相关费用的承担认定

鉴定费 14100 元、保全费:系因本案继承争议产生的必要费用,应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担,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协助过户请求:一号房屋为按份共有,各继承人可凭生效判决自行办理过户,无需三被告协助,故驳回该请求。

5. 三被告 “恶意转移遗产” 的主张:不成立

三被告 2019 年签署调解协议时,虽未提及陈红,但陈红未提交证据证明 “三被告明知其存在仍恶意隐瞒”,且调解协议已被撤销,三被告亦未实际过户或出售房屋,故陈红要求 “三被告少分遗产” 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陈红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份额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部分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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