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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遗嘱未每页签字失效!继承人诉讼分割拆迁安置房,原告靠实际使用获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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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常因 “遗嘱形式”“代位继承” 陷入僵局 —— 本案中,原告手持父母打印遗嘱主张继承两套房屋,却因 “未每页签字” 被认定遗嘱无效。本以为会陷入法定继承的复杂分割,最终却通过 “亲属协商 + 法院酌情认定”,成功与母亲共同获得两套房屋权利。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抓住了 “亲属份额赠与” 与 “房屋实际使用” 两大核心,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路径。

一、案情介绍:一场围绕拆迁安置房的家族继承争议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被继承人张贵(2008 年 6 月去世)与王丽(原告母亲,在世)是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女张敏、次女张娟、长子张伟(2000 年 11 月去世)、次子张磊(原告,胜诉方)。孙子张明、孙女张萌(张伟子女)是代位继承人。

涉案两套拆迁安置房均来自张贵夫妇的老宅拆迁:2015 年,张贵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购得 “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机场安置房)与 “二号房屋”(同区域)。目前 “一号房屋” 由张磊出租,“二号房屋” 由王丽居住。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原告张磊的核心主张:2017 年 2 月,张贵与王丽订立打印遗嘱,约定两套房屋及存款由张磊继承,现主张确认遗嘱有效并获得房屋权利;

亲属态度:王丽(母亲)、张明(侄子)明确同意张磊主张;张敏(大姐)、张娟(二姐)同意房屋归张磊与王丽,但需各补偿 10 万元;张萌(侄女)未到庭,未明确表态;

争议核心:打印遗嘱仅第二页有张贵、王丽及两名见证人签字,第一页无签字,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无效后,房屋应如何分割?

二、法院说理:三大关键点,奠定胜诉基础

1. 遗嘱效力:打印遗嘱未每页签字,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及时间效力规定,打印遗嘱需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贵夫妇的打印遗嘱仅第二页签字,第一页无任何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2. 法定继承分割:先析产,再结合亲属意愿与赡养情况

先分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是张贵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王丽的 1/2 份额,剩余 1/2 才是张贵的遗产;

确定继承人范围:张贵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王丽、张敏、张娟、张磊,以及张伟的代位继承人张明、张萌,共 6 人;

结合赡养与意愿调整:张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应多分;且张敏、张娟、张明均明确表示 “将自身继承份额赠与张磊”,法院尊重该意愿,仅需处理张萌的代位继承份额。

3. 房屋归属:考虑实际使用与执行便利,酌情判归张磊与王丽

因两套房屋均由张磊实际管理(出租 / 母亲居住),且未办理产权登记,张萌未到庭无法协商房屋价值。法院认为,将房屋权利判归张磊与王丽,再由张磊支付张萌折价款,更符合 “物尽其用” 原则,最终酌情确定折价款为 6 万元。

三、裁判结果:两套房屋权利归张磊与王丽,补偿款明确

张贵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 “一号房屋” 权利,由张磊、王丽共同享有;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张敏、张娟、张明、张萌有义务协助办理登记;

张贵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 “二号房屋” 权利,由张磊、王丽共同享有;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张敏、张娟、张明、张萌有义务协助办理登记;

张磊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张敏、张娟每人各 10 万元,给付张萌房屋折价款 6 万元,共计 26 万元;

 

四、律师建议:拆迁安置房继承,这 3 点必须提前做好

 

1. 打印遗嘱务必 “每页签字 + 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目前常用的形式,但需严格遵守《民法典》要求: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因 “漏签一页” 导致遗嘱无效;

若老人无法签字,可按手印,但需全程录像,明确手印系本人自愿按捺,同时由见证人在录像中说明遗嘱内容。

2. 提前与亲属协商,固定 “份额赠与” 意愿

拆迁安置房继承涉及多名继承人时,提前与亲属沟通,签订《份额赠与协议》,明确其他继承人自愿将应继承份额赠与己方;

本案中,张敏、张娟、张明的书面同意,是法院认定 “房屋归张磊与王丽” 的重要依据,避免了复杂的按份分割。

3. 保留房屋实际使用证据,为法院裁判提供支撑

若实际管理、使用房屋(如出租、装修、赡养老人居住),需保留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记录、装修合同等证据;

这些证据能证明 “房屋归己方所有更利于物尽其用”,法院在酌情判决时会优先考虑,降低折价款金额或直接判归己方。

综上,拆迁安置房继承的核心在于 “形式合规 + 意愿明确”,即使遗嘱无效,通过提前协商、保留实际使用证据,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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