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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向来复杂,一边是独自出资翻建房屋、持有老人遗嘱的非农户口女儿,一边是主张代位继承的孙女,谁能拿到产权?本案中,法院突破 “非农户口不能继承”“打印遗嘱形式瑕疵无效” 的争议,最终判女儿胜诉,核心在于 “出资事实 + 老人真实意愿” 的双重证据支撑,这一裁判思路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介绍:一场因农村房屋引发的家族争议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被继承人林贵(2023 年 5 月去世)与赵秀兰(2022 年 9 月去世)是夫妻,育有两子女:儿子林伟(2010 年 11 月去世)、女儿林悦(原告,胜诉方)。孙女林宇(被告)是林伟与妻子牛某的女儿,林伟夫妇婚后仅在村里 “二号院落” 住过 1 年,后搬至城区,林伟去世后,林宇随母亲一直居住在城区。
涉案 “一号院落”(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登记在林贵名下,院内原有正房 5 间、西厢房 3 间;2017 年,林悦经林贵、赵秀兰同意,独自出资翻建,翻建后新增东厢房 3 间等,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原正房 5 间、西厢房 3 间的权属展开。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原告林悦的核心证据:① 2021 年 9 月《房产协议书》:林贵、赵秀兰明确 “一号院落” 赠与林悦,由林悦负责二人养老送终,协议有 2 名见证人(本村村民韩涛、邻村原书记周明)签字,赵秀兰因不会写字,由韩涛代签姓名、本人按手印确认;② 两份村委会《出资证明》:2021 年出具的证明载明 “老人无经济能力翻修房屋,由女儿林悦全额出资”,2024 年出具的证明载明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林悦独自出资翻建‘一号院落’”,两份证明均加盖村委会公章;③ 3 名证人出庭作证:韩涛、周明及本村原书记刘刚均证实,《房产协议书》内容是林贵、赵秀兰的真实意愿,赵秀兰按手印的行为属实。
被告林宇的抗辩:① 主张 “一号院落” 是林贵、赵秀兰的遗产,自己作为孙女享有代位继承权;② 质疑《房产协议书》签字真实性,认为打印遗嘱需每页签字,涉案协议存在形式瑕疵应属无效;③ 否认林悦独自出资的事实,主张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二、法院说理:三大关键点,奠定胜诉基础
1. 案由调整:从 “确认所有权” 到 “分家析产 + 继承”,锁定争议核心
法院认为,“一号院落” 既涉及林贵、赵秀兰的遗产份额,又包含林悦的翻建出资,需先析出共有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再处理继承问题,故将案由调整为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这一调整既认可了林悦的出资贡献,也精准聚焦老人遗产的处分意愿,为后续裁判明确了方向。
2. 翻建出资:结合老人能力与村委会证明,林悦出资事实成立
2017 年房屋翻建时,林贵已年过七旬、赵秀兰年过六旬,二人无稳定经济来源,客观上不具备独立翻建房屋的能力;结合村委会出具的两份《出资证明》,法院认定 “房屋由林悦翻建的可能性极大”,该事实认定为后续认可 “老人自愿赠与房屋” 提供了重要事实支撑。
3. 遗嘱效力:形式虽有瑕疵,真实意愿优先认定
涉案《房产协议书》虽为打印件,未完全符合 “打印遗嘱每页签字” 的形式要求,但证人证言证实:协议最初由本村原书记刘刚手写,因字迹不清晰才重新打印,且林贵本人签字、赵秀兰按手印均系真实行为,2 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协议内容本质是林贵、赵秀兰 “将房屋留给林悦” 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 “口头遗嘱 + 书面佐证” 的核心要件;
林宇虽质疑签字真实性,但未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也无其他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 “非农户口能否继承” 的争议:法院明确,林悦基于遗嘱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户口并不影响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最终支持林悦的产权主张。
三、裁判结果:“一号院落” 核心房屋归林悦所有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 “一号院落”内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归原告林悦继承所有。
四、律师建议:农村房屋继承,这 3 点必须提前做
1. 翻建房屋必留 “出资证据”
保留建材采购发票、施工队服务合同、资金转账记录等原始凭证,最好让老人出具书面《出资确认书》,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字;
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两份《出资证明》是证明林悦出资的关键,直接反驳了林宇 “否认出资” 的主张,有效规避了举证风险。
2. 老人意愿需 “书面 + 见证” 双重固定
农村老人若因文化水平限制无法独立书写,可订立 “代书遗嘱”:选择 2 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村干部、同村长辈),由代书人如实记录老人意愿,老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按手印时建议全程录像),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若采用打印遗嘱,务必确保 “遗嘱人 + 所有见证人” 在每一页签字,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本案虽因 “真实意愿优先” 胜诉,但形式合规能大幅减少诉讼中的争议环节。
3. 面对代位继承,提前明确 “排除争议”
若老人希望将房屋留给特定子女(如本案中林贵、赵秀兰选择林悦),需在遗嘱中明确 “排除其他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避免后代因 “是否享有继承权” 产生纠纷;
非农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需妥善保管遗嘱、出资证明、村委会文件等材料,避免后续因 “户口性质” 被质疑产权合法性。
综上,农村房屋继承的核心在于 “事实清楚 + 意愿真实”,提前固定关键证据、规范遗嘱形式,才能在潜在纠纷中占据主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