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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持父母代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父亲名下房屋的一半份额,姐姐以 “父亲听力残疾、遗嘱形式有瑕疵”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儿子,明确 “代书遗嘱真实有效,房屋中父亲的份额由儿子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儿子持代书遗嘱求继承,姐姐质疑遗嘱效力
周明(原告,被继承人周建国之子,胜诉方)起诉周兰(被告一,周建国之女)、刘桂兰(被告二,周建国之妻),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地址,97.19㎡)中属于周建国的 1/2 份额由自己继承;2. 诉讼费由周兰承担。
周明主张:1. 周建国与刘桂兰系夫妻,育有周兰、周明二子女;2. “一号房屋” 2005 年登记在周建国名下,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3. 2015 年 8 月周建国、刘桂兰立代书遗嘱,明确 “百年后房屋赠与周明,因周明长期尽孝”,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捺印;4. 周建国 2023 年去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应按遗嘱继承父亲的 1/2 份额。
周兰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代书人、见证人未注明日期,见证人系亲属关系,且代书人未捺印,形式无效;2. 周建国系听力残疾二级,小学肄业,无法明确知晓遗嘱内容,无立遗嘱能力;3. 遗嘱房号写错,内容与实际不符,且自己尽孝更多,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桂兰辩称:同意周明全部诉讼请求,遗嘱系夫妻真实意愿,自愿将自身 1/2 份额赠与周明。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代书遗嘱核心信息:2015 年 8 月的代书遗嘱由街坊孙子李阳代书,载明 “一号房屋由周明继承”,周建国、刘桂兰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代书人李阳签字,见证人李大爷(李阳爷爷)、温奶奶(李阳奶奶)签名捺印;李阳出庭证实 “遗嘱由老人口述、自己书写,念给老人听并让其查看,周建国戴助听器能听清,四人精神清醒”。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登记在周建国名下,不动产权证号清晰,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建国占 1/2 份额。
举证与质证情况:周明提交遗嘱、照片视频(证明周建国生活能自理、精神良好)、生效判决书(周兰曾诉请房屋共有被驳回);周兰提交周建国残疾证明、住院档案,但不申请遗嘱真实性及行为能力鉴定,亦未提交尽孝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建国、刘桂兰 2015 年所立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周建国系听力残疾,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
“一号房屋” 中周建国的份额应按遗嘱由周明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代书遗嘱真实有效,抗辩无证据支撑
(1)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核心要件齐全:遗嘱有周建国、刘桂兰签名捺印,代书人李阳及两名见证人签字,虽李阳未捺印、日期标注不完整,但法律未强制要求捺印,且见证人可佐证立遗嘱时间,形式瑕疵不致命;② 见证程序合规:李阳与周建国系街坊关系,见证人虽为李阳祖父母,但无证据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如继承利益、债务关系),符合见证人资格;③ 意思表示清晰:刘桂兰当庭确认遗嘱真实,代书人李阳详细陈述 “口述 - 书写 - 宣读 - 确认” 全过程,可佐证遗嘱系夫妻共同意愿。
(2)周建国具备立遗嘱能力,听力残疾不影响意思表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事实推导:① 行为能力无缺陷:周明提交的照片视频显示,周建国 2015 年至 2019 年生活能自理,可下象棋、看书,精神状态良好;听力残疾二级佩戴助听器后可正常交流,李阳证实 “念遗嘱时其能听清并确认”,无证据证明其丧失认知能力;② 文化程度不构成障碍:小学肄业具备基本识字阅读能力,且遗嘱由代书人宣读并出示文本,周建国可通过视觉、听觉双重确认内容,文化水平不影响遗嘱效力。
(3)周兰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拒不申请鉴定视为放弃权利)。
事实推导:① 真实性质疑无依据:周兰否认遗嘱却不申请笔迹、行为能力鉴定,亦未提交伪造证据(如笔迹样本、证人证言),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② 尽孝主张无证据:其称 “自己尽孝更多”,但未提交医疗记录、赡养支出等凭证,反被周明的尽孝证据反驳;③ 房号错误系笔误:遗嘱中房号仅漏写 “证” 字,结合房屋地址可明确指向 “一号房屋”,属轻微笔误,不影响遗嘱核心内容。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周明有权继承对应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系周建国与刘桂兰共同财产,周建国占 1/2 份额,其通过代书遗嘱处分该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刘桂兰自愿赠与自身份额,不影响周明依遗嘱继承父亲的 1/2 份额,周兰的法定继承主张无法律基础。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 “一号房屋” 中属于周建国的部分,由原告周明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持代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夯实见证与代书证据链
留存 “代书人 / 见证人出庭证言、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 等,佐证 “全程在场、内容确认”,即使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亦可通过实质证据补正效力,本案中代书人证言成为关键。
破解行为能力质疑
针对残疾人或高龄老人立遗嘱,提交 “立遗嘱前后的生活视频、医疗记录、邻居证言” 等,证明其意识清醒、意思表达清晰,反驳 “无行为能力” 的抗辩。
紧盯对方举证缺陷
若对方否认遗嘱却不申请鉴定、无反证,可主张 “其丧失抗辩权利”,法院通常会采信遗嘱效力,本案中周兰的消极举证直接导致抗辩失败。
2. 订立代书遗嘱(含残疾人 / 高龄人群):2 个关键提醒
规范流程,全程留痕
确保 “代书人 +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全程在场,同步录制 “口述意愿、书写、宣读、签名” 视频,明确 “神志清醒、无胁迫”,注明完整年月日,避免日期标注不全、见证人资格争议。
适配特殊需求,强化确认环节
对听力障碍者,可通过 “书面出示 + 大声宣读 + 点头 / 签字确认” 三重方式确保其知晓内容;对文化程度较低者,使用通俗语言表述,避免专业术语,必要时由见证人注明 “内容已向立遗嘱人解释清楚”。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代书遗嘱的效力核心在于真实意愿与实质合规,轻微形式瑕疵可通过辅助证据补正;残疾人只要具备认知能力,即可订立有效遗嘱;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交充分证据,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见证与行为能力证据,订立时注重流程规范,必要时咨询律师全程参与。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侧重 “程序正义与意思真实”,实践中,只要能证明立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遗嘱系自愿订立,即使存在捺印缺失、日期简化等轻微瑕疵,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仍会认定有效。这一规则既尊重立遗嘱人意愿,也为特殊群体订立遗嘱提供了灵活空间,是周明胜诉的核心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