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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凭公证遗嘱要房,叔伯质疑签字,法院不认抗辩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专业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孙子持祖父母 21 年前的公证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房屋,叔伯、表亲以 “没见过签字手印” 质疑遗嘱效力。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孙子,明确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孙子全额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孙子持公证遗嘱求继承,亲属质疑效力

林宇(原告,被继承人林建国孙子,胜诉方)起诉林强(被告一,林建国三子)、郭慧(被告二,林建国长子林勇之妻)、林薇(被告三,林建国长子林勇之女)、林浩(被告四,林建国长子林勇之子)、林达(被告五,林建国四子)等,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楼)由自己继承所有;2. 自行承担诉讼费。

林宇主张:1. 林建国与妻子赵桂兰育有林勇、林华、林强、林达、林涛五子女;林勇 2001 年离家出走,2023 年被法院宣告死亡,育有林薇、林浩,妻子为郭慧;林宇系林涛之子;2. “一号房屋” 系林建国与赵桂兰婚内共同财产,登记在林建国名下;3. 2002 年 3 月二人在甲公证处立公证遗嘱,明确 “房屋中各自份额均由孙子林宇继承”,公证书合法有效;4. 赵桂兰 2018 年去世,林建国 2021 年去世,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房屋。

林强、林华、林涛辩称:同意林宇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公证遗嘱真实性。

林达、郭慧、林薇、林浩抗辩:对公证遗嘱有异议,没见过林建国的签字和赵桂兰的手印,不认可遗嘱效力,但未说明具体理由,亦未提交证据。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公证遗嘱核心信息:2002 年 3 月林建国、赵桂兰分别在甲公证处立遗嘱,均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遗留给孙子林宇个人继承”,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证明二人印章属实;遗嘱及公证书原件完整留存,形式规范。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登记在林建国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其与赵桂兰婚内共同财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举证与质证情况:林宇提交公证遗嘱、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宣告死亡判决书;林达等虽否认遗嘱,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如公证书伪造证据、公证处违规操作证明等),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或公证程序复查。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林建国、赵桂兰 2002 年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公证遗嘱由林宇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公证遗嘱效力稳固,反对方举证不能

(1)公证遗嘱符合法定要件,效力具有优先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程序绝对合规:遗嘱经专业公证处办理,有立遗嘱人印章确认,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佐证,完全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程序;虽亲属提及 “未见签字手印”,但公证遗嘱可通过印章、签名等多种方式确认意愿,且公证书已对印章真实性作出证明;② 意思表示真实:林建国与赵桂兰在婚内共同订立遗嘱,均指定房屋由林宇继承,内容一致且明确,无证据证明二人受胁迫、欺诈或无民事行为能力;③ 处分权限合法:“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分别处分各自份额,未侵犯他人权益,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2)林达等抗辩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

事实推导:① 反证缺失:林达等仅以 “未见签字手印” 质疑遗嘱,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公证书系伪造、公证程序违法”;② 公证书效力优先: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属于公文书证,依法推定为真实,推翻公证书需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林达等未能满足该要求;③ 放弃举证失权:其未申请笔迹鉴定、未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丧失通过法定程序核实遗嘱真实性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林宇有权全额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遗产范围明确:赵桂兰去世后,其 50% 房屋份额按遗嘱由林宇继承;林建国去世后,其 50% 份额及继承赵桂兰的部分,亦按遗嘱由林宇继承;② 法定继承无空间:林达等作为法定继承人,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公证遗嘱已明确排除其继承权利,且林强等亲属同意遗嘱内容,故法定继承规则不适用;③ 宣告死亡不影响遗嘱:林勇被宣告死亡,但其应继承的份额已被林建国、赵桂兰通过遗嘱处分,郭慧、林薇、林浩无权主张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林宇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公证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提交完整公证材料,夯实效力根基

务必提交 “公证遗嘱原件、公证书”,证明遗嘱经正规公证程序办理,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推定效力可大幅降低举证难度,本案中完整的公证材料直接击溃对方质疑。

主张公证书推定真实,倒逼对方举证

若对方否认公证遗嘱,可依据 “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 的规则,主张 “对方需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通常会优先采信公证遗嘱。

梳理亲属态度,减少对抗阻力

如本案中林强、林华、林涛同意遗嘱内容,可形成 “多数亲属认可” 的有利局面,进一步强化遗嘱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2. 订立公证遗嘱避坑: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细节,留存相关凭证

遗嘱中注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共有情况等详细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同时留存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佐证财产权属,与公证遗嘱形成证据链。

告知核心亲属,留存沟通痕迹

立遗嘱后可将遗嘱内容告知主要继承人,或在公证处留存亲属联系方式,避免被继承人去世后因 “遗嘱隐匿” 引发纠纷,减少后续诉讼阻力。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公证遗嘱因程序严谨、具有公文书证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亲属仅以‘未见签字手印’质疑而无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继承人持有公证遗嘱时,优先梳理公证材料的完整性;订立遗嘱时,复杂家庭关系或高价值财产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办理,从源头保障遗嘱效力。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虽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但公证遗嘱因经过公证机构的实质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力仍远高于自书、代书等其他形式遗嘱。实践中,推翻公证遗嘱需满足 “公证书系伪造、公证程序严重违法” 等严格条件,这是本案中林宇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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