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哥哥持父母共同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拆迁安置房,侄女侄孙以 “遗嘱签名虚假、修改无确认”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哥哥,明确 “共同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房屋由哥哥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哥哥持遗嘱求继承,侄女侄孙质疑效力
陈强(原告,被继承人陈建国之子,胜诉方)起诉陈敏(被告一,陈建国次女)、赵洋(被告二,陈建国已故长女陈兰之子)、赵婷(被告三,陈建国已故长女陈兰之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某苑)由自己继承所有;2. 自行承担诉讼费。
陈强主张:1. 陈建国与妻子刘兰育有陈强、陈兰(2010 年去世)、陈敏三子女;陈兰育有赵洋、赵婷;2. “一号房屋” 系陈建国、刘兰 2015 年拆迁A号院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3. 2015 年 10 月二人立共同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陈强继承,生死病老由陈强负责”,有签名捺印及见证人签字,遗嘱合法有效;4. 陈建国 2021 年去世,刘兰 2016 年去世,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房屋。
赵洋、赵婷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刘兰签名系陈建国代签,且无两个见证人全程见证,属无效代书遗嘱;2. 遗嘱有修改痕迹(划掉 “儿媳” 改为 “陈强”),未注明修改时间及签字确认,涉嫌篡改;3. 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陈敏辩称:同意陈强全部诉讼请求,若按法定继承,自愿将自身份额让渡给陈强。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共同遗嘱核心信息:2015 年 10 月的遗嘱由陈建国亲笔书写,载明 “一号房屋由陈强继承”,划掉 “儿媳” 改为 “陈强”,落款有陈建国、刘兰签名捺印及日期,见证人秦芳芳、周鹏签字;见证人出庭证实 “遗嘱由陈建国书写,修改系其本人所为,二人神志清醒”。
房屋权属证据:65 号院 2015 年因机场项目拆迁,陈建国分得 100.42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选购 “一号房屋”(89.26㎡),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房屋系陈建国与刘兰婚内共同财产。
举证与鉴定情况:赵洋、赵婷申请对签名、指纹等鉴定,但拒不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其提交的案卷材料显示 “此前刘兰签名多次由陈建国代签”,与遗嘱代签情况一致。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建国、刘兰 2015 年所立共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由陈强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共同遗嘱真实有效,抗辩无证据支撑
(1)共同遗嘱符合真实意愿,形式瑕疵可补正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第五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主文与修改系本人所为:见证人证实遗嘱由陈建国亲笔书写,修改 “儿媳” 为 “陈强” 系其本人操作,符合自书遗嘱核心特征;② 代签符合生活常理:赵洋、赵婷提交的案卷显示 “刘兰此前签名常由陈建国代签”,结合农村老人可能不识字的实际情况,代签行为具有连贯性,且遗嘱有刘兰捺印确认,可佐证其真实意愿;③ 见证程序实质合规:虽见证人对刘兰是否在场表述有差异,但均证实 “陈建国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二人全程见证并签字”,符合见证核心要求,轻微表述分歧不影响效力。
(2)赵洋、赵婷抗辩无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拒不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
事实推导:① 篡改主张不成立:赵洋、赵婷称 “修改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且见证人证实修改系陈建国本人所为,修改内容未损害他人权益;② 鉴定终止丧失抗辩基础:其申请鉴定却拒不交费,导致无法通过专业手段核实签名,应承担 “举证不能” 后果;③ 法定继承无依据:陈敏自愿让渡份额,赵洋、赵婷仅能代位继承陈兰的法定份额,但共同遗嘱已明确房屋归陈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共同遗嘱处分合法,陈强有权继承房屋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可共同处分)。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系陈建国与刘兰婚内共同财产,二人通过共同遗嘱处分房屋,虽刘兰签名由陈建国代签,但结合捺印、此前代签习惯及见证人证言,可确认系夫妻共同意愿,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陈强有权依遗嘱继承房屋。
三、裁判结果
陈建国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机场安置房项目 “一号房屋”(正式名称以竣工后批准为准)的房屋权利,由原告陈强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持共同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夯实真实意愿证据链
结合 “见证人证言、立遗嘱人日常行为习惯(如代签记录)、捺印凭证” 等,佐证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存在代签等瑕疵,亦可通过生活常理补正效力,本案中此前代签记录成为关键佐证。
紧盯对方举证缺陷
若对方申请鉴定却拒不交费、仅提质疑无反证,可主张 “其丧失抗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通常会采信遗嘱效力。
争取其他继承人认可
如本案中陈敏自愿让渡份额,可减少对抗阻力,进一步强化 “遗嘱符合家庭共识” 的合理性,提升裁判认可度。
2. 订立共同遗嘱:2 个关键提醒
规范代签与修改流程
若一方不识字需代签,应在遗嘱中注明 “×× 代签,本人捺印确认”,修改内容时由立遗嘱人亲笔标注修改时间并捺印,避免日后争议。
留存全程见证证据
邀请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录制 “书写、修改、签名、捺印” 视频,明确 “神志清醒、无胁迫”,可彻底规避效力质疑。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共同遗嘱的效力核心在于真实意愿,形式瑕疵可结合生活常理与辅助证据补正;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交充分证据,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见证人与习惯行为证据,订立时注重细节规范,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
法律小贴士
原《继承法》对共同遗嘱的形式要求侧重 “实质真实”,实践中,只要能证明系夫妻共同意愿,即使存在代签、轻微修改等瑕疵,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仍会认定有效。这一规则既尊重立遗嘱人意愿,也贴合农村等地区的实际生活习惯,是陈强胜诉的核心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