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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去世,女方起诉子女分房屋,法院判获 7/8 次子 1/8 丨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高龄生活困难、长子尽主要赡养义务” 为由主张继承全部房屋,次子辩称 “已尽赡养义务应平等继承”。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明确 “原告继承房屋 7/8 份额,次子继承 1/8 份额”,兼顾赡养贡献与法定继承原则。

一、案情梳理

1. 继承背景与房屋争议:原告主张多继承,次子辩称平等分配

张慧(原告,胜诉方,70 岁 +)与已故丈夫李伟(2018 年 1 月去世,无遗嘱)系夫妻,育有两子:李军(长子,被告一)、李涛(次子,被告二)。张慧起诉要求:1. 判令 “一号房屋”(海淀区某小区,登记在张慧名下)由自己全部继承;2. 若需分割,仅向李涛、李军各支付折价款 1789.5 元;3. 诉讼费依法承担。

张慧主张:1. “一号房屋” 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高龄且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应优先照顾;2. 李军长期在国内,尽主要赡养义务(照顾日常、支付医疗费),应多分;3. 李涛长期旅居国外,有赡养能力却未尽义务,还曾向李伟借款 15 万元未还,应少分或不分。

李涛抗辩:1. 虽在国外,但每年回国 2-3 次(每次住 2-3 个月),照顾李伟生活,已尽最大赡养义务,应平等继承房屋份额;2. 15 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且李伟生前表示无需偿还,不应从遗产中扣除;3. 反对张慧独自继承房屋,要求依法分割。

李军述称:1. 自己长期照顾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同意放弃继承份额,全部由母亲张慧继承;2. 李涛在国外对父亲照顾有限,不应平等分割房屋。

2. 关键事实:房屋属性与赡养证据

房屋归属:“一号房屋” 2000 年 6 月由张慧与北京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2001 年 1 月登记在张慧名下,系张慧与李伟夫妻共同财产,李伟去世后,房屋 1/2 份额为张慧个人财产,剩余 1/2 份额为李伟遗产。

赡养情况:① 李军提交证据:李伟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李军签字)、护工收据、医疗费付款回单、照顾日常的消费记账,证明长期陪伴护理,尽主要赡养义务;② 李涛提交证据:护照出入境记录(2015-2017 年每年回国 2 次)、与张慧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主张 “回国时全天照顾”,证人何某出庭佐证 “李涛回国后做饭、陪老人”;③ 张慧与李军均认可 “李涛照顾时间有限,主要依赖李军和保姆”。

原告特殊情况:张慧年满 70 岁,提交社区证明显示 “缺乏劳动能力,每月靠退休金维持生活,生活困难”,符合《民法典》中 “应予以照顾” 的情形。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伟的 1/2 遗产份额应如何分配?

李军放弃继承的份额是否可由张慧直接继承?

李涛的赡养贡献是否足以支持平等继承房屋份额?

2. 胜诉关键:照顾特殊情况 + 考量赡养贡献,份额分配合法合理

1)房屋遗产范围明确:李伟仅享有 1/2 份额,张慧先分个人部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析出配偶个人部分,剩余为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系张慧与李伟婚后购买,虽登记在张慧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夫妻共同财产制”,张慧先享有 1/2 份额,剩余 1/2 份额为李伟的遗产,纳入法定继承范围,张慧主张 “全部继承房屋” 需基于对该 1/2 遗产份额的合法分配,而非直接占有全部房屋。

2)遗产分配兼顾 “特殊照顾” 与 “赡养贡献”,张慧获 7/8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应予以照顾)、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归其他继承人)。

事实推导:① 张慧的特殊照顾:作为高龄老人,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可适当多分;② 李军的赡养贡献与放弃继承:李军尽主要赡养义务,本可多分,但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份额归张慧”,属自愿处分权利,法院予以认可;③ 李涛的赡养贡献:虽有回国照顾行为,但长期旅居国外,照顾时间与强度远不及李军,不符合 “尽主要赡养义务” 标准,仅能获得基础份额;④ 份额核算:李伟的 1/2 遗产份额中,张慧因 “特殊照顾” 和 “李军放弃的份额” 获 3/4(即 1/2×3/4=3/8),李涛获 1/4(即 1/2×1/4=1/8);叠加张慧原有 1/2 份额,最终张慧共占 7/8(1/2+3/8),李涛占 1/8,符合法律规定与情理。

3)李涛主张 “平等继承” 无依据,赡养贡献不足支持等额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认定为尽主要赡养义务)。

事实推导:李涛提交的出入境记录仅能证明 “回国次数”,但无证据显示 “长期陪伴、支付大额医疗费或日常护理”,与李军的 “全程照顾、医疗付款” 相比,赡养贡献明显不足;证人何某的证言仅能证明 “李涛回国时尽孝”,无法否定 “长期缺席” 的事实,故其主张 “平等继承” 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仅支持其获得 1/8 基础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号)由原告张慧、被告李涛继承所有,其中原告张慧享有该房屋 7/8 的份额,被告李涛享有该房屋 1/8 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房屋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边界,先析出个人份额

继承房屋前,需先确认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属共同财产),析出配偶个人部分后,剩余份额才属遗产;本案中张慧先获 1/2 份额,为后续多分奠定基础,避免 “全部视为遗产” 导致权益受损。

留存赡养证据,为 “多分” 提供支撑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需留存 “日常护理记录、医疗费付款凭证、住院签字材料、社区证明” 等,证明 “经济支持或劳务扶助”;本案中李军的证据链完整,不仅助其获得 “多分资格”,还为母亲张慧争取更多份额提供依据。

生活困难需举证,依法主张 “特殊照顾”

高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需提交 “年龄证明、收入证明、社区困难认定” 等,依据《民法典》主张 “适当多分”;本案中张慧的 “高龄 + 生活困难” 证据,成为法院支持其获 7/8 份额的重要因素。

2. 继承人注意事项:2 个关键提醒

放弃继承需明确表示,避免默认继承

继承人若想将份额让与他人(如本案李军让与母亲),需在诉讼中或继承开始后书面表示 “放弃继承”,明确 “份额归指定继承人”,避免因 “未明确表示” 被视为 “默认继承”,导致权益无法转移。

长期在外需留存尽孝证据,反驳 “未尽赡养” 指控

长期旅居国外或异地的继承人,需留存 “回国照顾的视频记录、向父母的转账凭证、为父母购买物资的票据” 等,即使赡养时间有限,也可通过 “经济支持、远程关怀” 证据证明 “尽孝意愿”,避免因 “证据不足” 被少分遗产。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房屋继承需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配兼顾‘赡养贡献’与‘特殊照顾’,尽主要义务者可多分,生活困难者应予以照顾,贡献不足者仅获基础份额”。

建议涉及房屋继承时,先梳理房屋权属(是否为共同财产),再收集赡养、生活困难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 “份额计算 + 证据提交” 方案,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若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优先通过协商分割,避免因 “诉讼耗时” 影响房屋使用或处置。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该条款是房屋继承份额分配的核心依据,既保护弱势继承人(如本案张慧),也鼓励赡养行为(如本案李军),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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