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姐弟拒不腾退” 起诉要求搬离,被告辩称 “房屋属家庭共有,产权未明确”。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原告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被告无权占有,应限期腾退”。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归属与腾退争议:原告持证索房,被告主张共有
林强(原告,胜诉方)起诉林芳(被告一,林强姐姐)、林伟(被告二,林强弟弟),诉求:1. 判令二人 10 日内腾退 “一号房屋”(大兴区某小区);2. 判令林芳支付 2022 年 11 月起至搬离日的占有使用费(每月 6000 元);3.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林强主张:“一号房屋” 系其名下房产(2022 年 7 月取得不动产权证),林芳自 2002 年起无偿居住,2022 年 11 月自己需用房协商腾退遭拒;2023 年 5 月林芳未经同意让林伟同住,二人侵犯其所有权,应腾退并支付使用费。
林芳、林伟抗辩:1. “一号房屋” 源于父母公租房(“老房”)拆迁安置,家庭协商 “一号房屋” 以林强名义承租,另两套分别以父母名义承租,后应共同买断,属家庭共有财产;2. 林强长期认可二人居住,未提异议,部分房屋费用由林芳支付;3. 父母去世未留遗嘱,未分家析产,产权不明确,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清晰后裁判。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居住证据
房屋登记与购买:1994 年 “老房” 拆迁,安置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1995 年林强与甲公司(原大兴县城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 “一号房屋”;2022 年 4 月,林强与乙公司(原北京敬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 7.210456 万元购买 “一号房屋”(享受自身及妻子工龄折扣),2022 年 7 月取得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
居住与费用:1994-1996 年林强一家及父母住 “一号房屋”,1996 年林强搬至 “三号房屋”,父母住 “一号房屋”;2002 年母亲去世后,林强接父亲住 “三号房屋”,林芳曾出租 “一号房屋”,2008 年后林芳入住 “一号房屋” 并出租 “二号房屋”;2023 年 5 月林伟入住 “一号房屋”;林强缴纳 1996-2021 年 “一号房屋” 物业费 5.6194 万元,林芳提交部分燃气、电费缴纳记录。
关联争议:林芳、林伟等以 “三号房屋”(登记在林强女儿名下)为父母遗产为由,另案起诉确认转让无效,主张继承,但未对 “一号房屋” 主张析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否为林强合法所有,被告主张 “家庭共有” 是否成立?
林芳、林伟是否应腾退房屋,林强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是否应支持?
本案是否需因 “产权未明确” 中止审理?
2. 胜诉关键:产权清晰 + 无权占有,中止审理无依据
(1)林强为 “一号房屋” 合法所有权人,被告 “家庭共有” 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为权利证明)、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事实推导:① 登记优先:林强 2022 年 7 月取得 “一号房屋” 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根据 “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应认定为合法所有权人;② 购买合法:林强基于 1995 年的承租权,按房改政策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款,享受自身及妻子工龄折扣(被告未举证使用父母工龄),购买过程无瑕疵;③ 家庭协商无依据:被告主张 “家庭协商共有”,但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其他继承人(如另外两位姐姐)的书面认可,且林强长期缴纳物业费,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用,不足以证明 “共有合意”;④ 关联诉讼无影响:另案对 “三号房屋” 的争议,与 “一号房屋” 权属无关,被告不能以其他房屋争议否定 “一号房屋” 的登记效力。
(2)被告无权占有房屋应腾退,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属合理权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可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主张需举证)。
事实推导:① 无权占有:林强作为所有权人,2022 年 11 月明确要求腾退,被告拒绝搬离,且林伟 2023 年 5 月未经同意入住,构成无权占有,林强有权请求腾退;② 使用费不支持的合理性:考虑被告入住初期林强未提异议,双方曾就家庭房屋协商(虽未达成一致),林伟入住与协商事宜相关,且法院明确 “若被告拒不腾退,可通过执行程序主张迟延履行金”,既保护林强所有权,也兼顾家庭亲属关系,避免矛盾激化,属合理裁判。
(3)本案无需中止审理,“产权未明确” 主张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审理需有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产权已明确:“一号房屋” 有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林强名下,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登记效力,“产权未明确” 仅为被告主观主张,无事实基础;② 无中止法定情形:另案对 “三号房屋” 的审理,与本案 “一号房屋” 腾退无关联,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与裁判,不符合 “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的中止条件,法院驳回中止申请合法。
三、裁判结果
被告林芳、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即 “一号房屋”),并将该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林强;
四、案件启示
1. 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腾退:3 个核心要点
留存产权证据,锁定合法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妥善保管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 “登记合法、购买无瑕疵”;本案中林强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物业费缴纳记录,是胜诉的关键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留存沟通记录
发现无权占有后,通过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要求腾退,留存证据证明 “已告知被告无权占有”;林强 2022 年 11 月协商腾退的事实,为 “被告明知无权仍占有” 提供依据。
兼顾亲属关系,理性主张权益
涉及亲属占用房屋时,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避免直接激化矛盾;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主张腾退,对占有使用费的主张需结合 “是否曾默许居住、是否有协商基础” 等因素,合理提出诉求,提高裁判支持概率。
2. 无权占有人风险提示:2 个关键提醒
尊重物权登记,避免无理抗辩
若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除非有明确的 “共有协议”“借名协议” 等证据,否则不要以 “家庭共有”“历史居住” 为由拒绝腾退,避免因 “无权占有” 承担腾退责任,甚至面临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金。
家庭财产早厘清,避免事后争议
涉及拆迁安置、房改房购买等家庭财产分配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出资方式及后续处置方案,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避免父母去世后因 “无书面约定” 引发纠纷,本案被告即因无 “家庭共有协议” 导致抗辩失败。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排除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涉及亲属关系时,法院会兼顾权利保护与矛盾化解,但不影响物权登记的核心效力”。
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在面临亲属无权占有时,先通过亲属调解协商,协商无果则依托产权证据及时起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 “证据梳理 + 诉求设计” 方案,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亲属间涉及房屋使用时,优先通过书面约定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 “口头协商” 留下纠纷隐患。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该条款是所有权人主张腾退的核心依据,只要权利人能证明 “物权登记合法、对方无权占有”,即可请求排除妨害(腾退房屋),无需额外证明 “对方存在过错”,本案中林强正是依托该条款成功主张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