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原告求夫妻共还 500 万借款,法院判个人担责还 380 万丨北京债务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被告夫妻借款 500 万元未还” 起诉要求共同偿还,被告辩称 “借款系个人所用,已还款抵扣后仅欠 380 万,配偶无责”。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求,明确 “借款系个人债务,配偶不担责,扣除已还款后本金为 380 万元”。

一、案情梳理

1. 借贷背景与争议:原告主张夫妻共还,被告否认配偶责任

赵强(原告)起诉陈明(被告一)、李娟(被告二,陈明前妻,胜诉方),诉求:1. 判令二人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 按年利率 15% 支付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至付清日的利息;3. 承担诉讼费。

赵强主张:2020 年 9 月 8 日,与陈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500 万元(年利率 15%,借期 3 年),当日分 5 笔转账至陈明账户;陈明与李娟系夫妻,借款用于二人购车、买房等共同生活,应共同偿还。

陈明抗辩:1. 借款系个人行为,李娟不知情且未受益 —— 收到 500 万元后,当日转 400 万元给案外人孙某,剩余 100 万元 1 个月内转完,用于帮赵强弟弟赵伟(赵强委托办理借款事宜)理财,未用于夫妻生活;2. 已按月还款,部分月份利息超 LPR 四倍,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经核算仅欠 380 万元;3. 赵强主张 “500 万本金” 未扣除已还部分,诉求过高。

李娟抗辩:1. 与赵强无借贷合意,《借款合同》无其签字,事后未追认;2. 借款 500 万元远超家庭日常开支,陈明转款给孙某,自己未收分文;3. 购车(2022 年,310 万元)系陈明用车辆置换,买房(2018 年,“一号房屋”)在借款前,均与借款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2. 关键事实:还款记录与夫妻债务关联证据

借款交付与还款:2020 年 9 月 8 日,赵强向陈明转账 500 万元;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陈明累计还款 22 笔(多为 7.5 万元 / 月,部分月份 30 万、27.5 万等),合计超 200 万元。

夫妻关系与财产:陈明与李娟 2010 年结婚,2024 年离婚;李娟名下 “一号房屋”(2018 年购买)、豪车(2022 年购买,310 万元),陈明提交证据证明:房屋购于借款前,车辆系置换(非借款支付),与借款无关。

资金流向:陈明提交银行流水,证明 2020 年 9 月 8 日收 500 万元后,当日转孙某 400 万元,10 月分笔转孙某 100 万元(含现金取款 20 万元由孙某指定人领取),主张 “借款代赵伟转借给孙某,无差价”。

委托办理细节:赵强承认委托弟弟赵伟办理借款(签合同、收还款),陈明称 “全程与赵伟对接,未直接与赵强沟通”,赵伟出庭佐证 “姐姐委托自己处理,李娟不知情”。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明尚欠本金是 500 万元还是 380 万元?

案涉借款是否属陈明与李娟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娟是否需共同偿还?

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胜诉关键:本金抵扣合理,夫妻债务不成立

1)已还款应优先抵利息再抵本金,尚欠本金 380 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 “费用→利息→本金” 顺序抵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利率不超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

事实推导:① 还款性质:赵强主张 “已还款均为利息”,但未提交书面约定,陈明否认,法院按法定顺序抵扣;② 利率合规性:2020 年 9 月 LPR 为 3.85%,四倍为 15.4%,双方约定年利率 15% 未超上限,合法有效;③ 本金核算:经法院逐笔核算(每月还款先抵当月利息,剩余部分抵本金),截至 2023 年 4 月(陈明最后一次还款),尚欠本金 380 万元,与陈明主张一致,法院予以认可;赵强 “500 万本金” 未扣除已抵扣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2)案涉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李娟无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 “共签共认、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生活 / 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原告对主张需举证)。

事实推导:① 无共同合意:《借款合同》仅陈明签字,李娟未签字,事后未追认,赵强未提交证据证明 “李娟知情并同意”;② 非家庭日常需要:借款 500 万元远超普通家庭日常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不符合 “日常家事代理” 范围;③ 未用于共同生活 / 经营:李娟名下房屋购于 2018 年(借款前),豪车购于 2022 年(借款后 2 年,系车辆置换),均与借款无关;陈明将 500 万元转借给孙某,李娟未受益,赵强无法证明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经营”,故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3)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 2023 年 4 月 4 日,标准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利息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期内利率计算)。

事实推导:① 起算时间:赵强主张 “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算”,但陈明持续还款至 2023 年 4 月 3 日,此前利息已通过还款抵扣,法院调整为 “2023 年 4 月 4 日起算”,符合 “利息随本金抵扣” 的实际情况;② 利率标准:约定年利率 15% 未超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且逾期利息按此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强借款本金 3800000 元及利息(以 38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 计算,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赵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要求李娟共同偿还的诉求,及超出 380 万元本金的诉求)。

四、案件启示

1. 民间借贷纠纷避坑:3 个核心要点

明确还款抵扣顺序,留存完整还款凭证

借款人需留存每笔还款的转账记录(标注 “还借款利息 / 本金”),若约定利率超 LPR 四倍,超额部分应主动主张抵扣本金;本案中陈明因留存还款记录,成功将本金从 500 万降至 380 万,减少债务压力。

个人借款与夫妻债务划清界限,避免配偶连带

个人借款时,需明确告知债权人 “借款系个人所用,与配偶无关”,避免资金流向与夫妻共同财产关联(如不用于购房、购车等);若债权人主张夫妻共担,需要求其举证 “共签共认或用于共同生活”,本案中李娟因 “无合意、未受益”,成功免除责任。

委托他人办理借款,书面约定权利义务

委托亲属(如本案赵强委托赵伟)办理借款时,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 “借款主体、还款对接、责任归属”,避免因 “委托关系模糊” 导致纠纷;陈明以 “全程与赵伟对接,未与赵强直接沟通” 为由,佐证 “借款系赵伟促成,与李娟无关”,增强抗辩说服力。

2. 债权人维权提醒:2 个关键注意事项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提前固定证据

出借款项时,若认为借款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共债共签”),或留存 “借款用于共同经营 / 生活” 的证据(如转账用于夫妻共同账户、购买共同财产);本案中赵强因未举证 “李娟知情或受益”,导致主张被驳回。

核算本金利息时,扣除已还款项

起诉前需逐笔核算借款人已还款项,按 “先息后本” 顺序抵扣,避免因 “未扣除已还款” 导致诉求过高(如本案赵强主张 500 万本金,未扣除 200 多万还款,最终仅获支持 380 万),浪费时间成本。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间借贷本金需按法定顺序抵扣已还款,超 LPR 四倍利息部分可抵本金;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签共认或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举证不能则配偶无责”。

建议借贷双方在交易时,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 “本金、利息、还款方式、债务属性”,留存完整证据;发生纠纷后,依托证据链依法抗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 “债务金额、责任范围”,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实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 “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是本案中李娟免除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也为个人借款与夫妻债务的划分提供了明确标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