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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自己支付的 248 万余元购房款被用于他人购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被告则坚称购房款系自行支付,与原告无关。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纠纷中 “举证责任分配” 及 “事实认定”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8 年 3-10 月:被告自行出资购房,手续齐全
2018 年 3 月 19 日,周琳(被告,胜诉方)通过甲公司(居间方,化名)购买 “一号房屋”,与卖方张某、甲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总房款 670.8568 万元,另支付补偿金 25 万元。当日,周琳之夫王浩向甲公司支付购房款 268.4835 万元及补偿金 25 万元;3 月 21 日,又支付 70 万元,甲公司出具相应收据。
3 月 22 日,周琳与甲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确认购买 “一号房屋”。9 月 20 日,王浩及其母马兰分别向甲公司支付 202 万元、200 万元,完成剩余购房款支付。10 月 11 日,周琳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出具全额购房发票,并协助周琳办理入住手续,周琳随后取得房屋并已出售。
2. 2018 年 9 月:原告委托他人付款,后主张款项被挪用
2018 年 9 月,林峰(原告)通过微信与自称甲公司销售副总的李涛沟通购房事宜。9 月 19 日,林峰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交予李涛,由李涛代为刷卡向甲公司支付 248.8568 万元,李涛遮盖刷卡凭条签名处拍照发给林峰,告知购房款已支付。
此后,林峰未收到房屋,也未追回款项。2022 年 8 月,林峰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庭审中得知甲公司主张其支付的 248.8568 万元被用于支付周琳购买 “一号房屋” 的首付款。林峰遂撤回对甲公司的起诉,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周琳,诉求:1. 判令周琳返还购房款 248.8568 万元;2. 判令周琳支付相应利息;3. 诉讼费由周琳承担。
3. 争议焦点:原告款项是否被用于被告购房
林峰主张:李涛代其支付的 248.8568 万元被甲公司用于周琳的购房款,周琳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款项及利息。
周琳抗辩:1. 购房款均系本人及家人支付,有银行转账记录、发票为证,未使用林峰款项;2. 林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 林峰应向李涛或甲公司主张权利,与自己无关联。
另查,甲公司相关人员陈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刑事立案侦查。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周琳是否使用林峰的 248.8568 万元支付购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林峰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林峰主张权利的对象是否正确?
2. 胜诉关键:被告已足额自行出资,原告举证不足且主张对象错误
(1)周琳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未从林峰处获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需满足 “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 四个要件)。
事实推导:① 周琳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通过丈夫王浩、婆婆马兰分三次支付购房款:2018 年 3 月 19 日 268.4835 万元、3 月 21 日 70 万元、9 月 20 日 402 万元,合计 740.4835 万元(含补偿金),与购房所需金额一致,且甲公司出具了全额发票,足以证明款项系自行支付;② 林峰支付 248.8568 万元的时间为 9 月 19 日,金额、时间均与周琳的付款记录不匹配,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周琳购房;③ 周琳未因林峰的付款获得任何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 “一方获利” 的核心要件。
(2)林峰主张 “款项被用于被告购房” 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林峰仅依据甲公司在另案中的单方陈述主张款项被用于周琳购房,但未提交直接证据(如甲公司的款项划转记录、李涛的确认说明等);② 周琳否认甲公司所述的 “刷卡凭条签名” 系本人所签,林峰亦未申请笔迹鉴定;③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林峰向甲公司付款,无法证明该款项与周琳的购房行为存在关联,林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林峰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且主张权利对象错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事实推导:① 林峰 2018 年 9 月 19 日付款,若认为权利受损,应在 2021 年 9 月 19 日前主张权利,但其 2023 年才起诉周琳,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② 林峰的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即使存在挪用,也应向合同相对方甲公司或实际操作人李涛主张权利,周琳作为善意购房人,与林峰无直接法律关系,并非适格被告。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林峰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付款人避坑:3 个核心风险防范要点
亲自办理付款,留存完整凭证
支付大额款项时,务必亲自操作,避免将银行卡、密码交予他人代付;付款后索要并留存完整的付款凭证(如无遮盖的刷卡凭条、发票、收据),注明款项用途,明确收款主体与交易对象。
及时核实交易进度,发现问题尽早维权
付款后定期核实交易进展(如购房时查询房屋备案情况、付款后确认对方是否履行义务),若发现款项被挪用或对方违约,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明确责任主体,精准主张权利
发生纠纷时,应向直接交易对象或责任方主张权利(如向收款方、合同相对方追责),避免向无关联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浪费时间与诉讼成本;若涉及刑事犯罪(如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侦查固定证据。
2. 善意第三人保护:2 个关键操作指引
购房时核查房屋权属,确保交易合法
购买房屋等大额财产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状况,确认卖方有权处分;选择正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全部付款凭证、合同文本,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遭遇纠纷时积极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
若被卷入他人纠纷(如本案中被主张使用他人款项购房),应及时提交自身出资证据(银行流水、发票、合同),证明交易合法、款项系自行支付,无不当得利情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核心提醒:民事纠纷 “举证为王,对象正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当得利需满足法定构成要件,权利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且应向适格义务人主张权利”。无论是付款人还是善意第三人,在民事活动中都需注重证据留存,明确法律关系,避免因操作不当、维权不及时或主张对象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建议涉及大额款项支付或财产交易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交易流程、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后,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确定维权对象,通过合法途径高效解决争议。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需同时证明 “对方获利、自己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对方获利无法律依据”,缺一不可,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