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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购房分割案,法院支持女方获房并支付补偿,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同居 8 年情侣共同购置婚房,分手后因房屋归属对簿公堂。男方主张借名买房并按出资比例分割,女方以 “男方赠与房屋份额” 抗辩。近日,法院结合协议约定、过错程度及出资情况,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 110 万元折价补偿款,为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1. 2013-2019 年:同居 8 年共购房,男方全额出资为主

2013 年 7 月,陈峰(原告,胜诉方)与林薇(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19 年 5 月,二人计划购置婚房,陈峰先以个人名义与卖方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 “一号房屋”,总房款 489 万元。

签约后,陈峰陆续支付:定金 50 万元、中介费及保障服务费 12.714 万元、首付款 224 万元、户口保证金 10 万元、物业交割金 5.0095 万元,后续又提前偿还贷款 70 万元、偿付月供 14.6 万元,累计出资 387.5855 万元。因陈峰社保存在中断,不符合北京购房政策,2019 年 5 月 23 日,四方签订《变更买受方协议书》,将买受人变更为林薇,以林薇名义办理贷款,房屋最终登记在林薇名下。

2. 2021 年:婚前爆发矛盾,两次签订财产协议

2021 年 7 月 18 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 为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若因陈峰重大过错导致关系破裂,房屋归林薇所有。

2021 年 8 月 12 日,双方又签订《婚前协议》,载明因陈峰在备婚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陈峰自愿将自己 50% 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林薇,同时约定推迟领证一年作为考察期。

2021 年 8 月,二人正式分手,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陈峰称《婚前协议》系被逼迫签署,主张按 82.2% 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林薇则认为赠与已完成,房屋应归其所有。

3. 法院查明:出资、协议事实清晰,男方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确认核心事实:

出资情况:陈峰累计出资 387.5855 万元,林薇出资 73.28197 万元(含贷款还款、装修家具款),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 390 万元,剩余贷款 114.9807 万元。

协议效力:陈峰主张《婚前协议》系被逼迫签署,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林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署前后双方仍正常沟通婚戒制作等事宜,无持续冲突痕迹。

赠与性质:陈峰赠与房屋份额系 “以结婚为目的” 的补偿性赠与,最终双方未结婚,赠与条件未完全成就。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陈峰主张的 “借名买房” 是否成立?

《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房屋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同居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赠与未生效且需考量过错

(1)“借名买房” 不成立,房屋属同居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事实推导:陈峰虽主张借名买房,但未提交双方达成借名合意的证据;相反,《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为 “共同所有”,结合二人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事实,应认定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而非借名买房。

(2)两份财产协议合法有效,陈峰主张 “被逼迫” 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事实推导:陈峰称协议系被逼迫签署,但仅提交伤痕照片,未证明伤痕与签署协议的关联性;林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署前后双方仍有正常沟通,与 “被逼迫” 的主张矛盾,故两份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赠与未完全生效,分割需兼顾出资、过错及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事实推导:陈峰赠与房屋份额的前提是 “修复关系、准备结婚”,现双方已分手,赠与的目的未实现,故林薇主张 “赠与完成、房屋归己” 不成立;同时,陈峰对关系破裂存在主要过错,应适当减少其分割份额;结合陈峰出资占比、双方协议约定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房屋归林薇所有,由林薇支付补偿款,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林薇名下位于北京市 “一号房屋”归被告林薇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林薇负责偿还;

被告林薇于本判决生效后 180 日内,给付原告陈峰房屋折价补偿款 110 万元;

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同居购房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明确财产性质,签订书面协议

同居期间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应签订《同居购房协议》,明确 “出资比例、房屋份额、分割方式、过户条件” 等核心内容,避免以 “口头约定” 代替书面协议,防止分手后举证困难。

留存完整出资证据,标注款项性质

支付房款、中介费、装修款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购房款”“装修款” 等明确用途;保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全套凭证,形成完整的出资证据链,作为分割财产的核心依据。

谨慎签署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条件

若因特殊原因签署财产赠与协议,需明确约定赠与的生效条件(如 “结婚后生效”“考察期通过后生效”),并注明 “若条件未成就,赠与可撤销”,避免因关系破裂导致财产损失。

2. 协议签署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在情绪冲动下签署协议,避免事后反悔

签署财产协议前需冷静评估,若对条款有异议,切勿因对方施压、哭闹等情绪化行为草率签字;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明确协议法律后果后再签署。

不可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 “协议系被逼迫签署” 时,需提交充分证据(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 “胁迫事实”;无证据支撑的主张将不被法院采信,反而可能因虚假陈述影响裁判倾向。

3. 核心提醒:同居财产分割 “协议优先,公平兼顾”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以书面协议为首要依据,同时结合出资比例、过错程度、公平原则综合判定”。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特殊保护,财产分割更依赖双方约定和证据留存。

建议同居情侣涉及大额财产时,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后,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依托证据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 “协议约定 + 实际情况” 作出公平裁判。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以 “实际出资、书面约定” 为核心依据,无约定时按 “按份共有” 处理,出资多的一方可主张多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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