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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法定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审查、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与继承人自愿赠与的法律效力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林晓(化名,胜诉方)虽因 “打印遗嘱形式瑕疵” 未按遗嘱继承,但凭借 “刘兰、林强、林勇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自己” 的事实,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7/12 的份额,驳回被告林娟(化名,反对诉求)“仅按均等法定继承” 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林建国(已故,2023 年 9 月去世)与刘兰(被告一,同意赠与)系夫妻,育有三子:林伟(已故,2020 年 6 月去世)、林勇(被告三,同意赠与)、林娟(被告四,反对诉求);林强(被告二,同意赠与)系林伟之子,林晓(原告,胜诉方)系林强之子(林建国曾孙子);林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登记在林建国、刘兰、林晓名下,共有情况为 “共同共有”,各方均认可 “林建国享 1/3 份额,刘兰享 1/3 份额,林晓享 1/3 份额”,无其他权利瑕疵。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林晓提交打印遗嘱(虽无效但佐证意愿) 、部分继承人赠与声明,主张 “继承一号房屋中林建国享有的 1/3 份额,并获刘兰、林强、林勇赠与的份额”:
遗嘱相关说明:提交 2023 年 1 月 7 日林建国打印遗嘱(见证人赵某、李某签名,林建国捺印),内容为 “林建国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由林晓继承”,虽因 “日期非全员签署、见证过程非全程在场” 被认定无效,但主张 “遗嘱内容佐证林建国意愿倾向于自己”。
赠与核心证据:刘兰、林强、林勇当庭表示 “即使遗嘱无效,自愿将自己继承林建国的份额赠与林晓”,提交书面声明确认 “赠与行为真实,无胁迫”。
行为能力抗辩:针对林娟 “林建国 2022 年 3 月被评为重度失能,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主张,提交林建国 2023 年 1 月评估视频(显示 “能正常沟通,意识清晰”),主张 “重度失能≠无民事行为能力,林建国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
林娟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称 “打印遗嘱未每一页全员签日期,见证人未全程在场,形式瑕疵严重,应认定无效”,法院予以采信。
份额主张:认可 “一号房屋林建国享 1/3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主张 “自己应得 1/4(即房屋 1/12 份额),林晓仅应得 1/4(房屋 1/12 份额)”,反对 “其他继承人赠与林晓”。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无效确认:打印遗嘱因 “日期签署不完整、见证过程缺乏时空一致性”,不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林建国 1/3 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林建国的法定继承人为刘兰(配偶)、林强(代位继承林伟份额)、林勇(儿子)、林娟(女儿),共 4 人,均等享有继承权(各得林建国 1/3 份额的 1/4,即房屋 1/12 份额)。
赠与生效确认:刘兰、林强、林勇自愿将各自继承的 1/12 份额赠与林晓,赠与合法有效,林晓共获 3×1/12 + 自身原有 1/3 = 7/12 份额。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规则、继承人自愿赠与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支持林晓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林建国份额按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情形):
形式要件缺失:打印遗嘱要求 “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过程全程在场”,本案遗嘱仅一处日期且由见证人单独书写,赵某未见证李某打印过程,不符合 “时空一致性” 要求,遗嘱自始无效,林建国 1/3 份额按法定继承。
行为能力争议不影响遗嘱无效结论:虽林晓提交证据证明 “林建国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但因遗嘱形式瑕疵已构成无效事由,行为能力争议不再影响核心裁判,仅作为 “赠与合理性” 的佐证。
2. 法定继承均等分割,部分继承人赠与有效,林晓份额叠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均等原则)、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均等继承基础:林建国 1/3 份额由 4 名法定继承人各得 1/4(即房屋 1/12 份额),符合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的规定。
赠与合法生效:刘兰、林强、林勇作为继承人,有权处分自己继承的份额,其 “自愿赠与林晓” 的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有效;林晓接受赠与后,份额为 “自身原有 1/3 + 赠与 3×1/12 = 7/12”,权属清晰。
3. 林娟的 “仅均等分割” 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自愿原则):
赠与不侵犯他人权利:刘兰、林强、林勇赠与的是 “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未处分林娟的 1/12 份额,不侵犯林娟合法权益,林娟无权反对。
份额主张合理:林晓获 7/12 份额系 “法定继承 + 自愿赠与” 叠加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林娟 “仅允许林晓得 1/12 份额” 的主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 由刘兰、林晓、林娟按份共有,其中刘兰享有 1/3 份额(原有),林晓享有 7/12 份额(原有 1/3 + 受赠 3×1/12),林娟享有 1/12 份额(法定继承);
驳回原告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基于遗嘱的额外主张);
驳回被告林娟的其他抗辩主张。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打印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与赠与”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打印遗嘱订立:严格把控 “形式要件 + 见证全程性”
细节合规优先:确保 “每一页均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 + 完整年月日”,避免 “漏签、代签日期”;见证人需全程在场(包括遗嘱起草、打印、宣读过程),必要时同步录制视频,证明 “时空一致性”,避免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提前预判争议:若遗嘱人年事已高或有健康问题,提前通过医院出具 “民事行为能力评估报告”,避免后续因 “行为能力” 引发争议,即使遗嘱无效,也可作为 “赠与合理性” 的佐证。
2. 法定继承中:善用 “继承人自愿赠与”,最大化自身份额
主动沟通达成共识:若部分继承人对遗嘱人意愿知情(如本案林建国倾向林晓),可积极沟通,争取其 “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签订书面赠与声明,明确 “赠与范围 + 无附加条件”,避免口头约定无凭据。
留存赠与证据:保存赠与声明、转账记录(若有)、见证人证言,证明 “赠与真实、自愿”,应对其他继承人的异议,确保赠与合法生效。
3. 应对异议:依托 “法定继承规则 + 赠与合法性”,强化抗辩
明确权属边界:向法院清晰说明 “法定继承的均等份额 + 赠与的叠加份额”,证明 “自身份额系合法叠加,未侵犯他人权益”,如本案林晓 7/12 份额中,1/3 为原有,3/12 为受赠,1/12 为法定继承,权属无争议。
反驳无依据主张:若对方反对赠与,主张 “仅允许均等分割”,可依据《民法典》“自愿原则”,指出 “继承人有权处分自己份额,他人无权干涉”,削弱对方异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法定继承为基础、自愿赠与为补充”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打印遗嘱的形式合规性是效力关键,若遗嘱无效,可通过 “法定继承 + 继承人自愿赠与” 的组合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对房屋的合法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