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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遗嘱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拆分与继承人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案件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陈曦(化名,胜诉方)凭借父亲陈建国(已故)的有效打印遗嘱,结合 “与其他继承人达成补偿协议” 的事实,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中父亲享有的 50% 份额,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21 年 6 月去世)与王丽(被告一,同意诉求)系夫妻,育有一女陈曦(原告,胜诉方);陈福(已故)与梁兰(已故,2009 年去世)系陈建国父母,育有七子:陈建国、陈海、陈涛、陈波、陈峰、陈宇(已故)、陈强;陈宇与孙华(被告六)系夫妻,育有三子孙明、孙亮、孙飞(被告七至九)。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位于某楼,登记在陈建国名下,系陈建国与王丽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利瑕疵,陈建国享有 50% 份额,王丽享有 50% 份额。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曦提交打印遗嘱、亲属关系证明,主张 “继承一号房屋中陈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
遗嘱核心证据:提交 2021 年 5 月 30 日陈建国打印遗嘱(见证人华某、栗某签名,陈建国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为 “陈建国名下全部财产(含一号房屋)由女儿陈曦独自继承,其他人无权分配”。
权利基础主张:称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享 50% 份额,该份额为遗产,按遗嘱应由自己继承;王丽已同意该诉求”。
补偿协议证据:提交 2024 年 3 月 23 日补偿款转账记录(向陈海、陈涛、陈波、陈峰、陈强各支付 5000 元,向孙华、孙明、孙亮、孙飞各支付 1250 元,共计 3 万元),证明 “已与其他继承人达成补偿协议,对方同意自己继承遗产”。
其他被告的态度:
初始抗辩:陈海、陈涛、陈波庭审前辩称 “遗嘱见证人签字不清,对签字有异议,要求按法定继承”,但不申请笔迹鉴定。
后续同意:陈海、陈涛、陈波、陈峰、陈强、孙华等提交书面意见,确认 “收到补偿款后,同意陈曦继承陈建国的 50% 房屋份额”。
王丽态度:明确 “同意陈曦继承陈建国的 50% 份额,自己的 50% 份额仍归自己所有”。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打印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陈建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有效。
补偿协议生效:陈曦已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其他继承人书面确认 “同意继承方案”,无争议。
份额基础明确: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享 50% 份额,为遗产,按遗嘱由陈曦继承。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支持陈曦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形式合规,内容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权):
形式要件完全达标:遗嘱为打印件,有两名见证人(华某、栗某)在场见证并签名,陈建国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无涂改、遗漏,符合 “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要求。
真实意愿无争议:陈建国立遗嘱时距去世仅 24 天,无证据证明 “受胁迫、欺诈”;王丽作为配偶确认 “陈建国生前确有此意愿”,其他继承人虽初始质疑,但无反驳证据且不申请鉴定,法院推定遗嘱真实有效。
2. 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无异议,继承障碍消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
协议性质合法: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为 “其他继承人放弃对陈建国遗产的继承权,陈曦支付补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履行完毕无争议:陈曦已按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其他继承人书面确认 “收到款项并同意继承方案”,无后续争议,继承的实际障碍已消除。
3.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清晰,继承份额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份额拆分逻辑: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王丽 50% 份额(非遗产);陈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为遗产,按遗嘱由陈曦继承,故陈曦共获 50% 份额,王丽获 50% 份额,权属清晰,无重叠或遗漏。
三、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某楼 “一号房屋”所有权中,属于陈建国的 50% 份额由原告陈曦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城市房屋打印遗嘱继承与继承人补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打印遗嘱订立:严格把控 “形式要件 + 见证人资格”
形式合规细节:确保 “遗嘱每一页均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避免 “漏签页码、日期模糊”;见证人需为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如同事、朋友),避免因 “资格问题” 导致遗嘱无效。
见证过程留证:订立遗嘱时同步录制视频,记录 “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见证人确认身份、签字过程”,佐证 “遗嘱真实、无胁迫”,应对后续可能的签字质疑。
2. 继承人争议处理:优先通过 “补偿协议” 化解矛盾
自愿协商优先:若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可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补偿方案(如本案 “支付补偿款换放弃继承权”),避免长期诉讼耗时耗力;
书面确认必备:补偿协议需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 “补偿金额、支付时间、放弃继承的范围”,并保留转账记录、收款凭证,避免 “口头协议无凭据” 导致后续纠纷。
3.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明确 “遗产范围”,避免权属混淆
前置拆分遗产:继承前先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如本案 “50% 份额为遗产”),避免将 “配偶自有份额” 纳入继承范围,减少争议;
配偶态度重要:若配偶为财产共有人,需提前与其沟通继承方案(如本案王丽同意继承),避免因 “配偶反对” 导致继承受阻。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自愿协商、权属清晰”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打印遗嘱的形式合规是基础,面对继承人争议时,灵活运用补偿协议化解矛盾,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