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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父亲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全额出资、装修并居住多年,父母去世后兄弟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近日,法院判决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兄弟协助办理过户,为亲属间借名买房的权利归属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07-2008 年:拆迁获经适房指标,儿子借父名购房
王建国(案外人,化名)与张桂英(案外人,化名)系夫妻,育有三子:长子王军(被告一,化名)、次子王强(原告,胜诉方)、三子王勇(被告二,化名)。2007 年 1 月,全家位于 X 胡同 13 号院的房屋拆迁,王建国、王强等均获得《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具备经适房购买资格。
2008 年 9 月,王强因个人原因,借用父亲王建国的名义与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总房款 29.899 万元。王强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契税等费用,并于房屋交付后出资装修,随后入住至今,一直实际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日常费用。2011 年 5 月,“一号房屋” 登记在王建国名下。
2. 2012-2021 年:父母相继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2012 年 8 月,王建国去世;2021 年 3 月,张桂英去世。父母去世后,王军主张 “一号房屋” 系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拒绝协助王强办理过户。王强称,当初借用父亲名义购房时双方有口头约定,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且自己已履行全部出资和使用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诉求:1. 确认与王建国就 “一号房屋” 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 判令王军、王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王军抗辩:1. 无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借名关系;2. 王强支付房款系受父亲委托,并非实际购房;3. 父母在世时持有房产证,房屋应属遗产;4. 2017 年人民调解时王强曾同意母亲处置房屋,视为认可房屋归父母所有。王勇表示不清楚购房经过,不发表意见。
3. 法院查明:借名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
出资与使用:王强提交的银行流水、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等证实其全额支付购房款;装修合同、物业费缴费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明其实际装修并长期居住。
指标与交易:王强与王建国均有经适房购买资格,“一号房屋” 买卖合同虽以王建国名义签订,但王强全程参与实际交易。
关联案件:2023 年,王军与王强就登记在王强名下的 “二号房屋”(原由王建国借用王强指标购买)达成调解,王军支付折价款后取得 “二号房屋”,侧面印证双方存在 “互借指标购房” 的惯例。
调解记录:2017 年人民调解仅记载张桂英申请处置房屋,王强 “同意母亲处置” 未明确放弃房屋所有权,不能作为否定借名关系的依据。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王强与王建国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王军、王勇是否负有协助王强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的义务?
2. 胜诉关键:借名买房事实成立,符合法律认定标准
(1)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书面合同并非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事实推导:① 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王强提交的出资凭证、装修记录、居住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 “实际出资、实际占有使用”;② 王建国与王强均有经适房资格,不存在 “以借名规避政策” 的情形,借名目的合法;③ 双方曾互借指标购买另一套房屋(“二号房屋”),形成交易惯例,进一步佐证借名合意存在,故应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
(2)王军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否定借名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① 王军主张 “王强支付房款系委托行为”,但未提交书面委托协议,且王强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父母未提出异议,与 “委托付款” 的常理不符;② 房产证由父母持有系因 “借名登记” 的客观需要,不能直接证明房屋归父母所有;③ 2017 年人民调解中王强 “同意母亲处置” 系对母亲处分权的尊重,未明确放弃自身权利,不能视为对借名关系的否定,故王军的抗辩不成立。
(3)父母去世后,继承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事实推导:① 王建国生前负有协助王强办理过户的合同义务,其去世后,王军、王勇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该义务;② “一号房屋” 虽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但根据借名合同约定,实际所有权归王强,不属于父母遗产,王军主张 “按遗产分割” 无法律依据,故应判令王军、王勇协助过户。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王强与王建国就北京市 “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被告王军、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王强将北京市 “一号房屋” 过户至原告王强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军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 “借名原因、出资主体、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属、过户时间及条件、违约责任” 等核心条款,避免因 “口头约定” 产生争议。协议可由双方及见证人签字,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留存完整出资及使用证据,形成证据链
实际出资人需全程留存:① 出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需备注 “购房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② 使用证据(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邻居证言);③ 沟通证据(与出名人就借名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邮件等),确保 “实际出资、实际占有” 的事实可证。
选择合适借名对象,规避继承风险
优先选择无复杂家庭关系的借名对象,若向父母、子女等亲属借名,应在协议中明确 “房屋不属于借名人遗产”,并可告知其他家庭成员借名事实,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借名人去世后引发继承纠纷。
2. 继承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仅凭登记主张房屋所有权,忽视实际权利状态
房屋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能等同于实际所有权。若发现亲属间存在借名买房可能,需核查出资、使用等证据,不可直接主张 “登记即所有”,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不可拒绝履行借名合同义务,滥用继承权利
若借名人去世,继承人应尊重借名合同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不可因房屋升值等原因拒绝配合;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自身其他继承权利的行使。
3. 核心提醒:借名买房 “合同为基,证据为本”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要件,实际出资、实际占有使用及合理借名目的,可综合认定借名合意存在”。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的背景下,借名买房需谨慎操作,全程留存证据;发生纠纷后,应依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实际所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涉及借名买房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协议条款、规避法律风险;若已发生争议,可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链,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归属,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 “钱房两空”。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借名合同及出资、使用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登记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需注意,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需确保不违反政策规定,否则借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