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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1995 年将农村宅院卖给非本集体成员,后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需腾退,被告拒不履行还两次违建,被告去世后其保姆以 “事实婚姻 + 遗嘱有权居住” 为由继续占用,原告起诉 “要求腾退房屋、支付每月 1000 元占有费”,法院最终判决 “保姆 7 日内腾退 + 支付占有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物权,保姆无合法占有依据,需腾退并付费”,为 “农村宅院确权后腾退”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宅院买卖与合同无效认定
陈峰(原告,胜诉方)系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顺义一号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陈峰名下)内有北正房五间。1995 年 10 月 3 日,陈峰以 9000 元将该宅院及北正房五间卖给赵刚(已故,非本村村民),赵刚支付房款后入住,未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2006 年 4 月,顺义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农村住宅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买卖合同无效”;北京二中院 B 号判决书(2006 年 7 月)维持原判。2006 年 12 月,顺义法院 C 号判决书进一步判决 “陈峰返还赵刚房屋折价款 2.7841 万元,赵刚 10 日内腾退宅院及房屋”,北京二中院 D 号判决书(2007 年 3 月)维持该判决,至此 “陈峰为宅院合法权利人” 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赵刚拒不腾退与违建纠纷
判决生效后,陈峰于 2009 年 2 月将 2.7841 万元交至法院执行庭,但赵刚拒绝领取、拒不腾退,还多次违建:
2010 年 10 月,赵刚未经陈峰同意,在宅院南半段新建北房五间,顺义法院 E 号判决书(2011 年 6 月)判令 “拆除违建、支付 2009 年 2 月 - 2011 年 6 月占有费 2.8 万元”;
2013 年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建后,2019 年 3 月赵刚再次在原地新建北房五间,顺义法院 F 号判决书(2019 年 6 月)判令 “拆除违建、支付 2011 年 6 月 - 2019 年 3 月占有费 9.3 万元”;
2020 年 4 月,因 “旧房有安全隐患,拆除违建条件不足”,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但赵刚仍占用宅院直至 2023 年 10 月 3 日去世。
保姆占用与原告诉求
王丽(被告,赵刚生前保姆)在赵刚去世后,以 “与赵刚 1995 年起事实婚姻,赵刚遗嘱载明自己有权长期居住” 为由,继续占用 “顺义一号宅院”,还将其中一间以 250 元 / 月出租。陈峰多次要求王丽腾退无果,2024 年起诉:① 判令王丽腾退 “顺义一号宅院” 及地上房屋;② 判令王丽按 1000 元 / 月支付 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实际腾退日的占有费。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陈峰诉求
① 判令王丽 7 日内腾退 “顺义一号宅院” 及地上房屋(含北侧原北正房五间、南侧 2019 年违建北房五间、彩钢棚子、石棉瓦棚子);
② 判令王丽按 1000 元 / 月支付 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实际腾退日的占有使用费;
③ 本案诉讼费由王丽承担。
被告王丽答辩
① 辩称 “与赵刚 1995 年相识同居,虽未登记但属事实婚姻,赵刚 2023 年遗嘱载明‘前院有长期居住权’,有权继续居住”;
② 主张 “陈峰明知赵刚非本村村民仍卖房,对合同无效有主要过错,若腾退需补偿赵刚新建房屋价值,自己北京无其他住房、年老无收入,无力支付占有费”;
③ 认为 “赵刚新建房屋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属紧急避险,陈峰对违建无所有权,无权要求腾退”。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多份生效判决已确认:① 陈峰与赵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 陈峰是 “顺义一号宅院” 合法权利人,赵刚需腾退;③ 赵刚 2010 年、2019 年违建均属违法,需拆除;
王丽与赵刚 1995 年年底同居,晚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且未补办结婚登记,不符合 “事实婚姻” 认定条件,仅属同居关系;
赵刚遗嘱中 “处分宅院房屋” 的内容无效:北侧原北正房五间需按生效判决腾退给陈峰,南侧 2019 年违建需拆除,赵刚无处分权,王丽无权依据遗嘱居住;
王丽自认 “赵刚去世后实际占用宅院,还出租一间”,无证据证明 “占用有合法依据”,且陈峰主张的 “1000 元 / 月占有费” 符合当地农村房屋租赁市场价。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王丽主张 “与赵刚属事实婚姻、依据遗嘱有权居住” 是否成立?
陈峰要求王丽腾退宅院并支付占有费的诉求是否应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事实婚姻认定)、生效判决既判力,从两方面突破争议:
王丽无合法占有依据,“事实婚姻 + 遗嘱居住权” 主张不成立
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1994 年 2 月 1 日后同居未登记,不构成事实婚姻”:
王丽与赵刚 1995 年同居,晚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且未补办结婚登记,仅属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王丽非赵刚法定继承人;
赵刚遗嘱中 “处分宅院房屋” 无效:北侧原北正房五间需按生效判决腾退给陈峰,南侧 2019 年违建需拆除,赵刚对宅院无合法处分权,遗嘱内容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王丽无权依据遗嘱居住。
陈峰是合法权利人,王丽需腾退并支付占有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及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需赔偿损失”:
多份生效判决已确认陈峰是 “顺义一号宅院” 合法权利人,赵刚生前拒不腾退已属违法,王丽在赵刚去世后继续占用,无任何合法依据,构成无权占有,需腾退;
王丽占用期间(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给陈峰造成损失,陈峰主张 “1000 元 / 月占有费” 符合当地农村房屋租赁市场价,且有此前生效判决(E 号、F 号)确认的 “1000 元 / 月标准” 佐证,应予支持;
王丽称 “北京无住房、无收入” 属客观困难,但不能对抗陈峰的合法物权,不构成拒绝腾退、拒付费用的理由。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 “顺义一号宅院” 及地上房屋(含北侧北正房五间、南侧 2019 年新建北房五间、彩钢棚子、石棉瓦棚子)腾退返还给原告陈峰;
二、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按 1000 元 / 月的标准,向原告陈峰支付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丽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宅院权利人:确权后腾退 “三要点”
及时固定生效裁判,明确物权归属
农村宅院买卖若因 “非本集体成员” 被认定合同无效,需及时起诉 “确认合同无效 + 返还房屋”,获取生效判决书(如本案陈峰的 A-F 号判决),明确自己的合法物权,为后续腾退、索赔奠定基础;
对方拒不腾退 / 违建,及时起诉维权
若对方拒不履行腾退判决,或擅自违建,需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排除妨害 + 赔偿占有费”,留存对方占用、违建的证据(如照片、视频、邻居证言),避免因 “拖延维权” 导致损失扩大(如本案陈峰多次起诉,每次均获占有费支持);
第三方占用时,直接主张物权排除
原占用人去世后,若第三方(如保姆、远亲)以 “继承、居住权” 为由占用,可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起诉 “腾退 + 占有费”,无需认可第三方与原占用人的关系,重点举证 “第三方无合法占有依据”。
(二)农村宅院买受人:知晓法律风险 “两不要”
不要购买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村宅院
农村宅院转让受 “本集体成员” 限制,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合同大概率被认定无效,最终需腾退房屋,还可能承担占用费(如本案赵刚不仅腾退,还累计支付 12.1 万元占有费);
不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避免额外损失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需按判决履行腾退义务,不可擅自违建或长期占用,否则将面临 “拆除违建 + 支付高额占有费” 的后果(如本案赵刚两次违建,均被判决拆除,还支付 12.1 万元占有费)。
(三)占用第三方:警惕 “无依据占有” 风险
不盲目相信 “事实婚姻”“遗嘱”,核查权利基础
与他人同居或受赠房屋前,需核查房屋权属:若房屋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归他人所有,即使有 “事实婚姻”“遗嘱”,也无法对抗合法物权,不可擅自占用(如本案王丽因未核查权属,最终需腾退并付费);
客观困难不能对抗合法物权,及时协商解决方案
若确因 “无住房、无收入” 难以腾退,可与权利人协商 “宽限腾退时间 + 分期支付占有费”,不可直接拒绝腾退,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还需承担额外诉讼费、执行费。
(四)核心提醒:农村宅院纠纷 “生效判决是铁证,物权优先于债权 / 居住主张”
本案中陈峰胜诉的核心,在于 “多份生效判决确认物权,王丽无任何合法占有依据”;王丽败诉的关键,在于 “混淆同居与事实婚姻,误信无效遗嘱,忽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权利人需 “及时确权、留存判决、积极维权”,用法律手段保障物权;
❌ 买受人 / 占用方不可 “无视法律限制、拒不履行判决”,否则将承担多重损失;
⚠️ 涉及农村宅院,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明确 “买卖合法性、权属归属”,避免因 “不懂政策” 陷入长期纠纷。
农村宅院的物权归属与腾退,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生效裁判,唯有 “尊重物权、依法履行”,才能减少纠纷,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正常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