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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有人会动起 “假卖房套贷款” 的心思,可这种操作背后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北京丰台区一起案例中,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房款返还问题却陷入僵局。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刘芳(原夫妻关系,2014 年离婚)
被告:张莉(陈峰姐姐张英之女)
关联人物:
张英(张莉母亲,陈峰姐姐)
陈强(案外人,参与合同填写)
(二)事件经过
陈峰与刘芳 1998 年结婚,2002 年陈峰用工龄以成本价购买了单位公房 ——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九号房屋,并于当年 8 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3 年 12 月,陈峰、刘芳与张英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九号房屋以 15 万元价格卖给张英,合同由陈强填写,陈峰、张英签字盖章。张莉称母亲张英已以现金支付房款,房屋也交付使用,但未办理过户;陈峰、刘芳则辩称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以为是让母亲高兴,且刘芳作为共有人未同意,10 万元是借款而非房款。此后,张英和张莉一直使用该房屋。
2009 年底,陈峰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外甥女张莉商定 “假卖房套贷款”。2010 年 1 月 12 日,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峰将九号房屋以 65 万元价格卖给张莉,张莉向A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52 万元。1 月 14 日,房屋过户至张莉名下;1 月 18 日,张莉以该房屋抵押获得 52 万元贷款,实际由陈峰使用并按月还贷。
2017 年 9 月 6 日,张莉将九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合同载明价格 125 万元,张莉自述实际售价 342 万元。陈峰、刘芳认为 2010 年的合同是虚假的,应为无效,要求张莉返还 342 万元售房款及资金占用费。
张莉辩称:2010 年的合同确实无效,但九号房屋早在 2003 年就已卖给母亲张英;陈峰曾向其借款 220 万元,相关借贷纠纷正在审理中;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不同意返还房款。
经查,陈峰、刘芳曾起诉张莉、张英委托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房款 130 万元,被法院驳回;张莉起诉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陈峰还款 250 万元,二审发回重审。
(三)争议焦点
2010 年陈峰与张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张莉是否应返还九号房屋的 342 万元售房款?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案件分析
(一)2010 年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案中:
陈峰与张莉均认可 2010 年的合同是 “假买卖真贷款”,双方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和金融秩序;
因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房款返还的处理
陈峰、刘芳主张返还 342 万元售房款,但其与张英 2003 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存在争议,涉及九号房屋的真实权属问题;
张莉出售房屋后向陈峰转账 220 万元,该款项是借款还是房款,双方存在争议且相关借贷纠纷尚未审结;
由于上述基础事实尚未厘清,法院认为本案暂不适合处理房款返还问题,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张莉主张本案是重复起诉,但此前的委托合同纠纷与本案的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
借贷纠纷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审理,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陈峰与被告张莉于 2010 年 1 月 12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陈峰、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假买卖套贷款” 风险极大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套取银行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面临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二)房屋权属需清晰,合同签订要谨慎
房屋买卖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签订合同前需明确权属,共有人必须同意并签字;
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避免因合同内容被篡改而陷入纠纷;
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未过户的房屋可能面临 “一房多卖” 或被查封的风险。
(三)关联纠纷需先行厘清
当房屋涉及多份合同、多个法律关系时,应先通过诉讼或协商厘清基础事实(如真实权属、款项性质等);
避免在关键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四)重视证据留存,维护自身权益
无论是借款还是购房,都要保留书面凭证(如合同、收条、转账记录),注明款项性质;
房屋交付、使用、维修等相关证据(如物业费单据、装修合同)也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明确否定了 “假买卖套贷款” 合同的效力,但因存在前期合同争议和款项性质纠纷,未能一并处理房款返还问题。这提醒我们,房屋交易需严守法律规定,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得不偿失。如果您遇到类似的资金困难,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更大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