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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房产登记一人名下,配偶去世后子女能分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前妻育有两子:王强、王伟。前妻于1988年去世。1990年,王建国与李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7年,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已购公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建筑面积60.7平方米,已取得产权证。

 

2018年7月31日,王建国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下,由他人代书立下遗嘱,明确表示:“我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由儿子王强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由王建国、代书人及两位见证人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

 

2022年王建国去世后,王强要求李女士配合将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过户至自己名下,但遭到拒绝。

 

李女士坚决反对,提出两点理由:

 

房子是她和前夫单位分的福利房,虽婚后购买,但她应占70%以上份额;

自己年老体弱,王建国立遗嘱时未给她“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应属无效。

另一继承人王伟则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因协商无果,王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依遗嘱继承父亲在一号房屋中的全部遗产份额,并判令李女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王强的诉讼请求,判决:

 

一号房屋由王强与李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驳回李女士的抗辩及其他请求。

注: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李女士50%份额,剩余50%为王建国遗产,依遗嘱由王强全部继承。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李女士的两项抗辩逐一驳回:

 

关于房屋权属:李女士称该房源于其前段婚姻的单位福利分房,主张多占份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房屋购于王建国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

关于“必留份”问题:《民法典》规定,只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才必须保留必要份额。李女士系退休人员,有稳定收入,不符合法定“必留份”条件,故遗嘱未为其保留份额并不导致无效。

此外,代书遗嘱形式完备,见证人适格,内容明确,合法有效;王伟已放弃继承,不影响遗嘱执行。

综上,王强依遗嘱继承父亲全部遗产份额,于法有据。

律师提示

 

“福利房”不等于个人财产:只要用婚后收入购买,即使登记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年老”≠“必留份”:法律对“必留份”有严格限定,仅适用于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

代书遗嘱重程序:必须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参与,缺一可能导致无效。

继承人可直接起诉确权:即便其他继承人不配合,也可通过诉讼强制分割并办理过户。

放弃继承要书面化:避免后续争议,建议通过法院或公证方式正式声明。

本文由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代书遗嘱对房产作出明确安排的,只要形式合法、内容清晰,即使配偶占有房屋、拒绝配合,法院也会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依法保障指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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