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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因资格问题导致房产证办理受阻的情况并不少见。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例中,购房者因当初不具备购房资格,与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后,却迟迟无法重新网签办证,最终法院的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事件经过
2012 年 3 月,林浩想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的十号房屋,但当时他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甲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会协助办理符合限购政策的身份证明,并帮忙办理网签、过户等手续。
3 月 19 日,林浩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成预售合同联机备案,约定购买十号房屋,总价款 1324593 元。10 月 23 日,双方签订商品房结算单,确认房屋实测建筑面积 139.74 平方米,总价 1346862 元。
截至 2012 年 11 月,林浩付清全部购房款 1346862 元,支付契税 20203 元、委托办证费 1000 元,并办理了入住手续。此后多年,林浩一直催促甲公司办理产权证,对方均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
2017 年,甲公司工作人员离职时退回了林浩的办证手续,告知暂时无法办理。2019 年,林浩到不动产交易大厅咨询得知,甲公司为其办理的工作居住证有问题,导致无法办证。2020 年起,林浩通过 12345 投诉解决此事。
经大兴区住建委协调,双方同意办理 “退网重签” 手续,将期房销售转为现房销售以实现办证目的。2021 年 12 月,林浩配合甲公司完成期房退网签手续,并签订退房协议,协议载明因林浩 2012 年购房时不具备资格,无法办证,双方协商办理退房手续。但此后,甲公司迟迟不重新签订现房销售合同,导致林浩仍无法办证。
林浩再次投诉后了解到,甲公司因配套移交未完成,无法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进而无法补签合同。2022 年,北京市住建委出台新政策,对于购房时无资格但已网签备案的,购房人重新审核资格通过后可办证,可林浩因已注销网签,仍无法办理。
林浩起诉请求:1. 判令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办理十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其名下;2. 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甲公司辩称:1. 未给林浩办理工作居住证,对其有问题的工作居住证不知情;2. 房屋不能办证是因林浩 2012 年购房时无资格,与配套移交无关,林浩违反限购规定属违约方;3. 双方 2021 年 12 月签订退房协议,合同已解除,不同意协助过户。
(三)争议焦点
2021 年 12 月双方签订的退房协议是否具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甲公司是否应协助林浩办理十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案件分析
(一)退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需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应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安排。本案中:
退房协议仅约定因林浩购房时无资格、无法办证而办理退房手续,但未对购房款返还、房屋腾退等与退房相关的关键条款作出约定,不符合常理;
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履行了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且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解除合同后的权利;
林浩提交的与大兴区住建委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及 12345 投诉存档材料显示,签订退房协议是为了办理退网重签,解决过户问题,并非真正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退房协议仅为办理退网签重新签订网签手续,并未达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关于十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二)协助办证义务的判定
林浩虽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后来已取得在本市购买住宅类房屋的资质;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作为出卖人,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
大兴区住建委的回复显示,甲公司未准备齐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所需材料,导致无法办理网签,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林浩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林浩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 2012 年 3 月 19 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十号房屋(小区名称及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为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至林浩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资格审查要严格
购房前应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不要轻信开发商 “能帮忙办理资格” 的承诺,避免因资格问题导致后续纠纷;
如确实存在资格问题,应待资格具备后再进行购房交易,切勿心存侥幸。
(二)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办证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是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前约定解决方式;
对于 “退网重签” 等特殊操作,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操作流程及时间节点,避免口头约定。
(三)重视证据留存
购房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尤其是关于开发商承诺协助办理手续的证据;
遇到问题时,通过 12345 等渠道投诉的记录、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等,都可能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四)退房协议需谨慎签订
签订退房协议前,要明确协议的真实目的和法律后果,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产生误解;
如退房协议并非真正为了解除合同,应在协议中注明真实目的,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说明。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认定退房协议并非双方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支持了购房者的办证请求。这提醒我们,在购房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开发商也应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购房者解决办证问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