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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未按约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卖方主张按合同约定的 20% 总房款支付违约金,法院是否会全额支持?北京一起案例给出答案:违约金需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过高时可酌情调整,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房屋出卖人)
被告:陆峰(房屋买受人)
第三人:丙公司(房产中介服务商)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2 月 18 日,陈宇与陆峰在丙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宇将位于大兴区的九号房屋(建筑面积 72.71 平方米,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A银行)出售给陆峰,总价款 168 万元。
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陆峰应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支付定金 2 万元,2023 年 3 月 26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166 万元;
陈宇需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房屋提前还款及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若陆峰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陈宇有权解除合同,陆峰应按总房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宇积极履行义务,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偿还九号房屋剩余按揭贷款 61 万元,结清全部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但陆峰未按约支付定金及购房款,经陈宇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陆峰始终推诿拖延,甚至不再回复消息。
2024 年 1 月,陈宇起诉请求:1. 判令陆峰支付违约金 33.6 万元(总房款 168 万元的 20%);2. 诉讼费由陆峰承担。
陆峰辩称:认可签订合同的事实,但双方签订合同是因陈宇想换房,对房价未充分协商,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实际履行,陈宇未产生实际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诉请。
经查,双方均认可《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陈宇主张解除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起诉状提交之日),陆峰主张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庭审之日)。
(三)争议焦点
陆峰未支付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的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
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根本违约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陈宇已按约结清贷款并注销抵押,履行了合同义务;
陆峰未支付定金及房款,逾期远超 15 日,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符合补充协议中 “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五日构成根本违约” 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二)违约金的调整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本案中:
合同约定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33.6 万元),陆峰主张该标准过高;
陈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证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符;
法院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陈宇履行了主要义务,陆峰未支付任何款项)、当事人过错程度(陆峰单方违约)、预期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违约金的确定
陆峰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陈宇需重新寻找买家,可能产生房屋闲置、交易周期延长等损失;
考虑到陈宇已结清贷款,存在资金成本损失,结合当地房屋交易市场行情及同类案件裁判标准;
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 25 万元,既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又避免违约金过高造成不公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陆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宇违约金 25 万元;
驳回原告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合同条款的审慎约定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违约金约定需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
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明确根本违约的情形及责任,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
(二)违约后的证据留存
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如还款、注销抵押)的凭证需妥善保存,证明自身无过错;
买方违约后,卖方应及时催告并留存催告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证明对方拒不履行的事实;
主张损失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资金成本证明、房屋闲置损失、重新交易的差价等),为违约金主张提供依据。
(三)违约金调整的风险认知
约定违约金并非必然全额支持,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买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时,需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四)合同解除的及时处理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损失扩大;
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需明确,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固定,避免就解除时间产生争议。
本案明确了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规则”,强调了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及证据在损失主张中的重要性,为房屋交易双方防范违约风险、合理主张权利提供了务实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