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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房指标交易中,合同解除后购房者主张返还购房款,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支付款项。北京一起案例表明,若无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给卖方,购房者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购房者)
被告:赵伟、孙倩(夫妻关系,安置房指标出卖人)
被告:吴鹏(中间人,曾与林浩同居)
第三人:周强、郑丽(案外人,与房款支付相关)
(二)事件经过
2018 年,赵伟、孙倩因土地征收获得两套 60 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经吴鹏(林浩当时的同居伴侣)介绍,赵伟、孙倩同意将指标出售。2019 年 1 月,赵伟、孙倩在两份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文件上签字后交给吴鹏,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 1 万元。后吴鹏将合同交给林浩,林浩作为买受人签字,其中一份合同涉及八号房屋(60 平方米)。
林浩主张:2019 年 4 月 6 日,经赵伟、孙倩指示,通过吴鹏向周强、郑丽现金交付八号房屋购房款 60 万元,二人出具《收条》确认。2022 年房屋具备选房条件后,赵伟、孙倩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交付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请求:1. 解除与赵伟、孙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返还购房款 60 万元;3. 支付资金占用费 107356.44 元;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赵伟、孙倩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未收到八号房屋的 60 万元购房款。其与林浩存在两份合同,另一份合同林浩转账支付 45 万元,已另案处理。林浩所述的 60 万元《收条》,实际是其向周强、郑丽支付的建房补偿款,与购房款无关。2019 年 4 月,其通过吴鹏的司机任长明向周强、郑丽支付 67 万元(含 50 万元转账、10 万元抵债务、7 万元作为吴鹏的中介费),周强、郑丽出具的 60 万元《收条》是针对该笔补偿款,且收条原件未交给他们。林浩提交的《房屋买卖收款收据》是空白签字后被林浩自行填写内容,不认可其真实性。
吴鹏辩称:与本案无关,此前案件未涉及此事。
经查,2023 年林浩曾起诉赵伟、孙倩,处理另一份安置房指标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 45 万元购房款。
(三)争议焦点
林浩是否已向赵伟、孙倩支付八号房屋的 60 万元购房款?
合同解除后,赵伟、孙倩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吴鹏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购房款支付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
林浩主张支付 60 万元购房款,提供的证据包括取现记录、向周强、郑丽的转账记录、吴鹏与赵伟的合同照片、周强和郑丽的《收条》及录音等,但上述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是按照赵伟、孙倩的指示支付的购房款;
赵伟、孙倩主张 60 万元是其支付给周强、郑丽的建房补偿款,提供了向任长明转账 67 万元的记录、任长明向周强转账 50 万元的记录、收条截图等,其所述过程逻辑通顺,证据链相对完整;
林浩与吴鹏存在特殊关系,且《房屋买卖收款收据》被指系空白签字后自行填写,其真实性存疑,无法作为已付款的有效证据。
综上,林浩未能充分证明已向赵伟、孙倩支付 60 万元购房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认定
赵伟、孙倩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协商解除的规定,法院应认定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的前提是一方因合同取得了财产。因林浩未能证明赵伟、孙倩收取了 60 万元购房款,故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吴鹏的责任
吴鹏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林浩、赵伟、孙倩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林浩若认为吴鹏与 60 万元款项有关,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吴鹏不应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原告林浩与被告赵伟、孙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解除;
驳回原告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安置房指标交易的风险防范
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房屋指标信息、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签署空白合同;
支付购房款时,尽量直接支付给卖方并要求出具收款凭证,注明款项性质为购房款,避免通过第三人支付,如确需通过第三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要求卖方出具书面指示。
(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购房者需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确保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给卖方;
涉及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卖方出具详细的收款证明,注明支付时间、地点、金额及款项用途,并尽量有见证人在场。
(三)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主张
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购房款需以实际支付款项为前提,无法证明已付款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资金占用费通常以实际支付款项为基数,若未支付房款,该主张亦缺乏依据。
(四)中间人参与的注意事项
中间人参与交易时,应明确其角色和责任,避免因中间人的行为导致款项流向不清;
与中间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更需注意款项支付的规范性,防止因关系变化引发纠纷。
本案明确了 “安置房指标交易中购房款支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强调了证据在主张权利中的核心作用,为购房者在类似交易中防范风险、保留证据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