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律师支招: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购房者能要回钱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地产交易中,保障性住房因政策限制严禁违规销售,开发商若隐瞒房屋性质对外出售,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开发商将人才公租房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合同无效,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合理损失,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浩(购房者)

被告:丙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2013 年 9 月 30 日,孙浩与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四号房屋(住宅,预测面积 88.89 平方米,单价 18100 元 / 平方米,总价款 1608909 元),当日支付部分房款,15 日内付清全款,交房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2015 年 9 月 13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屋实测面积 91.71 平方米,孙浩需补交面积差价 45937.8 元,并约定案涉房屋因政策调整变更为人才公租房,孙浩接受该变更。

合同签订后,孙浩于 2013 年 9 月支付购房款 1448018.1 元,2015 年 9 月支付面积差价、13 号车库款 360000 元及各项费用共计 428779.8 元,2015 年 9 月实际入住四号房屋。后孙浩得知,四号房屋所在项目为人才公租房(保障性住房),严禁对外销售,且丙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也无取得许可的可能。2023 年 12 月,孙浩按怀柔区住建委要求搬离房屋。

孙浩起诉请求:确认《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丙公司返还购房款 1493955.9 元、车库款 360000 元及其他费用 22842 元;支付购房款、车库款及其他费用的资金占用利息(按贷款利率二倍计算)。丙公司辩称合同有效,未实际收回房屋和车库故不应返还费用,且不认可利息请求。

(三)争议焦点

丙公司将人才公租房作为商品房销售,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孙浩已腾退房屋,丙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及车库款?

资金占用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返还请求是否应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

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后调整为人才公租房,均属保障性住房,根据政策规定严禁销售或变相销售,丙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丙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项目土地性质未变更为住宅用地,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的法定条件;

即使《补充协议》中孙浩 “接受变更为人才公租房”,仍不能改变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本质,故《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本案中:

孙浩已按要求腾退四号房屋及 13 号车库,虽未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腾退行为符合行政监管要求,应视为已完成返还义务;

丙公司作为过错方,无权以 “未按合同相对性交付” 为由拒绝返还购房款 1493955.9 元和车库款 360000 元,该抗辩理由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监管的政策精神;

孙浩主张返还的维修基金、燃气报装费等 22842 元,因未提供付款凭证,无法证明丙公司实际收取,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过错责任与损失赔偿

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丙公司明知房屋为保障性住房仍违规销售,存在主要过错;孙浩在《补充协议》中接受房屋性质变更,对风险存在一定认知,需承担次要责任;

孙浩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按贷款利率二倍计算),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如房款贬值、再购房成本增加),认定标准合理,予以支持;

车库款利息计算方式与购房款一致,但法院根据丙公司抗辩及车库市场价值变化,酌情按贷款利率(非二倍)支持,平衡了双方利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丙公司与孙浩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孙浩购房款 1493955.9 元、车库款 360000 元,共计 1853955.9 元;

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 1493955.9 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二倍赔偿孙浩经济损失;

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 360000 元为基数,赔偿孙浩经济损失;

驳回孙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警惕保障性住房的违规销售

购房者应核实房屋性质,通过住建部门查询项目立项信息,确认是否为商品房(需具备预售许可证)。人才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仅限符合条件者租赁,严禁销售,购买此类房屋易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权利救济

若不慎购买违规销售的保障性住房,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需及时腾退房屋,保留腾退证明,避免因 “未返还房屋” 被开发商拒付退款;

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车库款等主要费用,需提供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时,可按贷款利率倍数计算(通常支持 1-2 倍),弥补房款贬值和再购房损失。

(三)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购房过程中需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发票)、交房证明等材料,尤其是维修基金、报装费等小额费用,若无凭证可能无法追回。本案中孙浩因未提供相关单据,导致 22842 元费用未获支持。

(四)开发商的违规成本

开发商违规销售保障性住房,除合同无效需返还房款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本案中丙公司被罚款 30000 元),并需承担高额利息赔偿,提醒开发商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五)政策风险的预判

购房前需了解房屋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等政策限制,对于 “因政策调整可能改变性质” 的房屋,应谨慎购买,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本案凸显了保障性住房交易的政策红线,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主张过错赔偿,同时警示交易双方尊重法律规定和政策边界,避免因违规行为遭受损失。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