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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他人冒名过户,北京律师如何通过诉讼停止强制执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不动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以房屋权属存在错误登记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一起因伪造文书过户房屋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人系房屋真正权利人,最终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林建国

被告(申请执行人):郑海涛

被告(被执行人):赵磊、孙倩

(二)事件经过

林建国系涉案一号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其孙子林伟(2021 年 7 月去世)通过伪造公证书,谎称林建国及其父林大明已去世,以代位继承为由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2019 年 6 月 4 日,林伟与赵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153 万元价格 “出售” 给赵磊,次日完成过户登记。同日,林伟与赵磊签订《北京市房屋贷款背户协议》,约定以赵磊名义办理贷款。

2019 年 6 月 25 日,赵磊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一号房屋作抵押借款 334 万元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因林伟未实际取得贷款,林建国发现房屋被非法过户,遂提起系列诉讼:2022 年 4 月,法院判决林伟与赵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2 年 7 月,法院判决撤销林伟、赵磊名下的一号房屋不动产登记;2022 年 9 月,法院判决停止对一号房屋的执行;2023 年 11 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对一号房屋的抵押权消灭,赵磊及甲公司需协助办理抵押权涂销手续。

另查明,郑海涛与孙倩、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倩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赵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海涛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查封一号房屋。林建国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一号房屋的执行。

(三)争议焦点

林建国是否为一号房屋真正权利人?

林建国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是否应停止对一号房屋的执行?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实质审查

法院对权属关系的审查:

原始权利的基础:一号房屋最初登记在林建国名下,其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该原始权利具有合法基础。

过户登记的违法性:林伟通过伪造公证书骗取过户登记,赵磊基于虚假买卖合同取得的登记均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违法登记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溯及力:林伟与赵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房屋权属应恢复至原始状态,即归林建国所有。

抵押权的消灭后果:生效判决已确认甲公司对一号房屋的抵押权消灭,且需办理抵押权涂销手续,消除了房屋上的权利负担。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认定

法院对排除执行权益的审查:

权利来源的合法性:林建国的所有权来源于原始登记,而非基于后续交易取得,其权利产生时间早于法院查封及抵押登记时间。

过错程度的考量:林建国对房屋被非法过户不存在过错,系因林伟伪造文书导致权利受损,属于善意权利人。

查封前的权利状态:在法院 2022 年 8 月查封一号房屋前,林建国已通过诉讼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且相关判决已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及登记违法,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主张权利。

权利的排他性:现有证据足以排除郑海涛基于普通债权对一号房屋享有的执行权益,因郑海涛的债权并非基于对房屋的合法交易产生。

(三)法律适用的关键要点

法院对裁判依据的分析: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需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林建国提供的系列生效判决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物权登记与真实权利的冲突: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绝对,当登记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应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即属于登记错误情形。

系列判决的既判力:前诉已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登记行为违法及抵押权消灭,上述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本案中应予以尊重。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不得执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即本案一号房屋)。

四、案件启示

(一)不动产权利人的风险防范

权属证书的保管:妥善保管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避免他人冒用或伪造;发现证件遗失应立即挂失并补办,防止被用于非法交易。

权利变动的警惕性:定期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线上平台),及时发现异常过户、抵押等情况,本案林建国若早发现可避免损失扩大。

家庭内部的权利保护:对近亲属提出的房屋过户请求保持审慎,明确交易目的和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亲情疏忽导致权利受损。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要点

起诉时机的把握: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本案林建国在异议被驳回后及时起诉符合程序要求。

证据材料的准备:需提供证明权属的原始证据(如购房合同、产权证)、登记错误的证据(如生效判决)、异议理由的法律依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诉讼请求的明确:应明确提出停止执行的请求,必要时可一并提出确认权利的请求,便于法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

行政纠错程序:发现登记错误可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对不予更正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登记,本案林建国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了登记撤销。

民事侵权诉讼:对伪造文书、非法过户的行为人可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赔偿损失;若涉及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房屋被查封后,应先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司法程序阻止房屋被执行。

(四)交易安全的风险警示

房屋买卖的审慎核查: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卖方身份、产权证明真实性,通过正规渠道交易,避免参与 “背户贷款” 等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案赵磊因参与虚假交易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抵押权人的审查义务: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时,应严格审查抵押人权利来源的合法性,核实房屋权属是否清晰,避免接受存在权利瑕疵的抵押物。

法律风险的提前规避:涉及不动产交易、抵押等行为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办理公证,降低法律风险。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登记错误情形下执行异议的裁判思路,既维护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又注重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同时也警示市场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动产权利,避免因参与非法交易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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