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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要腾退房屋,北京房地产律师如何应对“使用父母工龄”争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家庭房产纠纷中,产权登记与实际居住情况不符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要求实际居住人腾退房屋?北京一起姐弟间的房屋腾退纠纷案件中,法院结合拆迁安置历史、产权登记情况及家庭协商事实,对房屋腾退请求作出了明确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

被告:李军、李红(李伟姐弟)

(二)事件经过

赵桂兰与李建国系夫妻关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李华、李月、李红、李军、李伟。赵桂兰于 2002 年去世,李建国于 2013 年去世。

1994 年,赵桂兰与李建国承租的西城区公租房拆迁,安置三套公租房:一号房屋(大兴区)、二号房屋(大兴区)、三号房屋(朝阳区)。1995 年 4 月,李伟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个人名义承租一号房屋,月租金 54.02 元。

2022 年 4 月,李伟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支付购房款 69975.54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2129.02 元,同年 7 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

李伟诉称,李军自 2002 年起居住一号房屋未支付费用,2022 年 11 月其要求腾退遭拒,2023 年 5 月李军未经同意让李红同住,故请求判令二人腾退房屋,并按每月 6000 元支付 2022 年 11 月起的占有使用费。

李军、李红辩称:拆迁时家庭协商一号房屋由李伟名义承租,二号房屋由母亲承租,三号房屋由父亲承租,后李伟自愿居住三号房屋,一号房屋由其他家庭成员居住;李伟购房时使用了父母工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父母未留遗嘱且未分家析产,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明确;姐弟曾协商由李红购买一号房屋并补偿他人,故李红入住合理,不同意腾退及支付费用。

(三)争议焦点

李伟是否为一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李军、李红居住一号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李伟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法院对产权归属的审查:

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李伟已依法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购房过程的合法性:李伟从公有住房承租人转为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符合房改政策规定,购房程序合法有效。

工龄折扣的争议:李军、李红主张购房使用父母工龄,但未提供证据,且购房时李伟父母均已去世,客观上无法使用已故人员工龄,该主张不成立。

拆迁利益的分配:家庭内部协商的承租安排不能对抗产权登记效力,其他安置房屋的争议(如三号房屋登记在李伟女儿名下)与本案无关,不影响一号房屋的产权认定。

(二)居住权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对居住依据的审查:

历史居住的性质:李军长期居住一号房屋系基于家庭协商,但该协商未形成书面协议,且属于债权性质,不能对抗李伟取得的物权。

协商购房的效力:李军、李红主张姐弟协商由李红购买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达成有效协议,单方入住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

产权争议的影响:即使另案对三号房屋存在继承争议,亦不影响李伟对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产权登记明确情况下无需中止审理。

(三)占有使用费的合理性判断

法院对费用主张的审查:

权利主张的时间:李伟在 2022 年 11 月前未提出支付使用费的主张,长期默认李军居住,表明双方存在家庭互助性质的居住关系。

争议的特殊性:姐弟间因拆迁安置存在历史纠纷,且曾就房屋问题协商,并非恶意侵占,不同于一般租赁或侵权关系。

责任承担方式:腾退判决可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金保障权利人权益,无需单独支持占有使用费,避免加剧家庭矛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李军、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北京市大兴区号房屋,腾退交付于李伟;

二、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物权公示的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认定所有权的首要依据,购房后应及时办理登记,避免因产权不清引发纠纷。本案李伟因持有合法产权证获法院支持。

房改房的特殊注意事项:购买公有住房时需明确工龄折扣计算依据,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就工龄使用问题产生争议。

家庭约定的书面化:拆迁安置或家庭住房分配时,应将口头协商内容转化为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办理公证,防止日后反悔。

(二)家庭居住纠纷的处理原则

权利义务的平衡: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居住应尊重产权人意愿,产权人行使权利时也应考虑亲情因素,给予合理腾退期限。

居住依据的合法性:长期居住不等于享有合法居住权,无书面协议或产权依据的居住,产权人可依法要求腾退,本案李军、李红因缺乏合法依据需搬离。

继承争议的独立性:其他遗产的继承纠纷不影响明确产权房屋的处理,本案中三号房屋的争议未阻碍一号房屋腾退请求的成立。

(三)证据提交的关键要点

产权证明的核心地位:主张所有权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直接证据,产权登记是最有力的证明。

反驳主张的举证责任:对产权登记提出异议的,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虚假登记、无权处分等),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被告未能证明工龄使用事实。

家庭协商的证据固定:主张存在家庭约定的,应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书面协议等证据,单纯口头陈述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四)物权保护与亲情兼顾的建议

权利行使的合理性:产权人主张腾退时,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避免突然要求搬离引发家庭矛盾,必要时可协商过渡期安排。

费用主张的审慎性:亲属间非恶意居住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占有使用费,如确需主张,应提供租金标准证据(如市场评估价)并证明对方系恶意占有。

纠纷解决的多元途径:优先通过家庭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维权,但需注意保存证据,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影响权利实现。

本案判决明确了产权登记的优先效力,同时兼顾家庭纠纷的特殊性,既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加剧亲情矛盾,为类似家庭房产纠纷提供了处理思路。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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